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第77章(2/3)

教会对同恋者的迫害是有一个过程的。

在16世纪,欧洲的一些民主义者甚至把他们镇压同恋的爪伸到国外去了。西班牙民者登上洲大陆后,首先遇到墨西哥的阿兹特克人,并首先被他们之中盛行的同恋所震惊。从1519年起,最初的民者就不断地报告这些同恋现象,并记民者的编年史。最初,民者只发现墨西哥湾一带有同恋,但到1552年时发现,他们所涉足的中洲地区内所有的印第安人都有这习俗。直到1952年,现代民族学家仍然发现,在三分之二的印第安落中,人们认为青少年的同恋是合

当时,对不同的同恋行为有不同的惩罚方式,据当事人的年龄、职业、主动或被动、初犯或惯犯等情况不同来量刑。例如,中世纪初期忏悔室内的《牧师手册》对同恋者的罚有以下的规定:20岁以下的男“单纯接吻”者禁6天;“放肆接吻”者禁10天;20岁以上的男“互相手”者判20天或40天苦刑,再犯者判100天苦刑,惯犯者判隔离和一年苦刑;将置于对方大者,如是初犯,判100天苦刑,再犯者判一年苦刑;判四年苦刑,惯犯判7年苦刑;判7年苦刑。

忍而降下大火和硫磺予以毁灭。但是索多玛的居民究竟犯了什么罪,后人一直不清楚,有人说是“傲慢,通,过分好客,没有宗教信仰”,有人说是“通与不洁”,但正统教会接受了公元1世纪亚历山大城的斐诺的看法,斐诺认为索多玛城的居民犯的罪是同恋,他指责说:“索多玛城的居民不顾自然法则,狂饮烈酒,暴味,行不自然的,他们不仅纵于女人而使别人的婚姻破裂,而且违反自然,男间相。结果,当他们想要小孩时,却发现自己已无法生育。”

迫害同恋的法在欧洲中世纪的中后期更趋严重,只是到近一二百年才有所好转。法国在放弃火烧女巫的陋俗以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改为火烧同恋者。但是到了1752年,人们这方面的观念已改变了许多,《拿破仑法典》对同恋“判罪”已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到了1860年社会已基本容忍同恋。在英国,1861年以前法律仍明文规定对同恋者要判死刑;到1861年,将死刑改为10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直到1967年,英国法律才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恋关系合法化。

本章尚未读完,请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在公元3世纪时,尽基督教在罗帝国已有举足轻重的势力,但统治者仍不敢禁止同恋。因为当时同恋在军队中很盛行,如果禁止同恋,势必会激起军队的不满和反抗,从而影响政权的巩固。

到了公元6世纪,情况有所变化。当时的拜占帝国(东罗帝国)独与修制开始得较早,惩罚同恋也早。公元538年,皇帝查士丁尼在把罗法和教会法综合的基础上颁布法律,说同恋“引起饥荒、地震和瘟疫”,对个人则“丧失灵魂”,因此,为防止国家和城市的毁灭,必须严禁。惩罚的手段之一是公开示众后加以阉割。到了公元541年至544年,拜占发生大鼠疫,人们都归罪于同恋者。由此,在希腊人、犹太人那里不过是一风俗和习惯的同恋,在教会那里变成了“反上帝之罪”,在世俗政权那里则变成“危害国家、危害公众罪”了。

在教会内,也是大张旗鼓地惩罚同恋。公元567年,基督教会在第二次图尔宗教大会上宣布,禁止两个男修士同睡一张床,以后又禁止两个修女同睡一张床。公元693年,在西班牙托莱多的宗教大会上又宣布,任何一级教士若有同恋,将受到从降职、降级到终生放逐、到死后下地狱的惩罚。100年后,西班牙国王又加上一条:以阉割。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