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本站永久域名:wodesimi.com
宗教节期的禁欲在欧洲流传很久,某些基督教的忠实信徒认真恪守。加西亚·马尔克斯在《百年孤独》中描写了一个女天主教徒,她结婚时身上带着一张有金色小钥匙的年历,她的精神导师(一个教士)用紫墨水画出了克制性欲的日子,统计下来,一年只有42天可以和丈夫性交。如果她一旦怀孕生育,那么在断奶之前的几年中,她实际上就是“贞洁的修女”了。
这样的宗教节期禁欲,在广大民众中显然是难以普及、难以行得通的,开始时有些人阳奉阴违,后来干脆公开对抗。例如15世纪的阿拉贡女王就曾下令:丈夫要求和妻子性交,每天不得超过六次。看来这不是一道禁令,实际上是一道宣告性交自由令,在通常情况下,谁又能一天和妻子性交六次呢?只要在这六次的范围内,那就自由吧!同时,从11世纪起,教会不得不顺应人们的宗教狂热日益消退的现实,转而强调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禁忌,例如教皇格里戈里十一世的改革就是如此。而宗教的节期禁忌到16世纪时,已减少为每年140天左右了。
第三章人的性行为的扭曲从纵欲走向禁欲4
基督教极力反对“反常性行为”,这是性禁欲的“规范”中最突出的一点,也是基督教性道德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反常性行为”的内容大致有三:一是违反性的“惟生殖目的论”的行为,如手淫、梦遗、性交中断、体外排精等;二是有可能给人以特殊感受或快乐的性行为,主要指除了男上位以外的任何其他性交体位,以及不针对阴道的各种性摩擦如口交、肛交等;三是各种形式的同性恋,这是教会最深恶痛绝的。
遗精本来是男子的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但是因为它显然地和生育无关,所以在当时被视为有罪的,而且是牧师们需要经常处理的一种“罪”,但是这种“罪”实在是太普遍了,连接近上帝的教士有时也难幸免。
再重一些的是与现代避孕相似的性行为,这是就后果而言,不是就当事人的动机和目的而言的。性交中断或体外排精必须苦修赎罪二至十年,按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怀孕后40天内的自然流产也是犯罪,但处罚比人为避孕稍轻。但任何形式的人工流产都等于三倍的谋杀罪。为了反对婚前或婚外性交,婚外性交中断的避孕处罚正好反过来,如果没有私生子,苦修一年即可,如果有了私生子,则须苦修三年。
更重一些的罪行则是既有避孕效果,又有寻求快乐的刺激动机的“反常体位”性交和肛交、口交。在公元590年到850年的基督教文献中,把“反常体位”性交定义为“狗一样地”“从后面性交”。当时记载:“若某男与其妻从后边性交,初犯者苦修40天。”肛交常被后人和后入位性交混同起来,其实它受罚更重。当时有两例对肛交者的判决:一例判10年苦修赎罪,另一例判15年。口交在基督教义的性准则中比较含糊,有谁对谁的口交,射精与否,受精的一方把精液咽下与否,偶犯还是惯犯等区别。当时有一例判决是,男子把精液射入一个女人的嘴里,应判苦修三年;若他们已成习惯,则判罪七年。对同性恋者的处罚最重,直至死刑与火刑。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性交是人的隐私,一般不会有第三者在场,用什么方式性交等等怎么会被发现而被判罪呢?有些情况是被人发现后揭发,或被人诬告;但更多的情况是自己坦白交待,即去教堂忏悔。在忏悔室里,神父用各种方法诱使教徒谈他们的性生活细节,然后反过来加罪。对于这些询问内容,教会还把他们的询问经验汇编成《询问指南》,其内容之怪异实在令人难以想像。今人也许会想,这些教徒怎么这么傻,自己忏悔,自投罗网,自受其害。其实,不要说古人了,
本章尚未读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