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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章(3/3)

夏娃的错。

可是,要求广大民众都不结婚是不可能的,所以早期的教父常无奈地对俗人说:“如果你觉得必要,就结婚吧!”从总来说,教会将婚姻视为是对人类柔弱的一让步,俗人需要伴侣、与小孩,而婚姻能同时提供这三者。但教会又说,一次婚姻即能提供给任何人足够的伴侣,第二次婚姻就与情无异,第三次婚姻是的,第四次结婚就和猪一样下贱了。

可是,要求广大民众既结婚又不也是不可能的,所以教会又提倡,只有为生育而行的才是被允许的,如果为快乐而就是罪恶,只有当行为纯粹变成一行为而非的快乐时,才得以净化和神圣化。因此,3世纪时的教父圣哲罗姆就宣称:“那些对自己的妻得过于烈的人,就是一个通者。”到12世纪,在25位论述过人们行为准则的教父或神学家中,只有六人认为夫妻间可以用较为刺激或烈的方式。因此,尽基督教并没有明文禁止夫妻拥抱、接吻、抚,但也从来不认为这些是必要的或有益的。于是,有人主张女人在上床时应该穿一件特别设计的笨重内衣,它厚实而严密,使丈夫不可能和她有什么,只在两间的衣服上开一个,让丈夫可以,从而完成传宗接代的使命。哥比亚作家加西亚·尔克斯在《百年孤独》中就描写了这一场面:一个女天主教徒结婚两周后才首次,她“以甘愿忍受牺牲的姿态打开自己卧室的房门”,“穿着一件白的睡衣,睡衣长及脚踝,袖遮住手腕,在下上方开了一个圆圆的四周缀满了边的大”。她躺上了床,默默地闭上了睛,准备尽那无可奈何必尽的“义务”。

在今人看来,这夫妻生活简直是受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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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夫妻只应于生育的目的,那么自然次数不必很多,可是对于夫妻间的频率,基督教教义和教规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这并非自宽容或放任,而是由于基督教认为,在原则上,除了导致怀与生育的外,其他最好一次也没有;如果人为地规定一个次数限制,就等于鼓励那些本来不想达到这个次数的人去达到它。早在公元275年,有个信奉基督教的罗皇后就宣称,如果为了生,那么两三年一次就足够了。但这并没有成为宗教法规。

教会规定了一系列内容繁琐的禁令,在许多日、许多情况下不允许夫妻。例如,禁止在月经期和期、产后40天内甚至整个哺。公元475年左右,教会还发布训令,禁止在新婚第一夜,到9世纪时发展为新婚后应该分居二至三天,理由是这样才能生上帝允许的婴儿。

如果说,以上禁令还有一些自人们健康考虑的话,那么有许多不准的日完全是自宗教节期的原因了。基督教初创时,一般只规定复活节前后为禁止期,但是以后越来越繁琐了。到了公元7世纪是这样规定的:星期四要禁,以纪念耶稣的被捕;星期五也要禁,以纪念耶稣的受难;星期六为了纪念圣母玛利亚,星期日为了纪念耶稣复活,星期一为了纪念死者,也都应该禁。这一来,只有星期二、三(全年共约104天)可以过夫妻生活了,但是这104天又有很多落在节日及及斋戒期中,例如复活节、圣灵降临节、圣诞节前40天,圣餐日的前七天、五天或三天……也都要禁,这样,一年365天中可以过生活的日就所剩无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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