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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汉代时只是官方的宣传,现实生活中搭理的人是很少的。
的历程第二章:军事帝国时代的
文化(秦汉魏晋南北朝)仪制(5)
我这里主要的意思是说,中国的经典有些是靠不住的。我写
文化这本书呢,引用的很多资料,好像看起来铁板钉钉的,其实是因为年代久远,留下的资料太少,都是孤证,没有办法。总之一句话,大家不要被貌似俨然的东西给骗了。看我的这本书啊,最好要从人情世故去推想,现代人是人,古代人也是人,大抵现代人觉得很变态的事情,古代人应该也会觉得很变态的。所以我们要是看到中国古典里
一些很变态的说法,都要打个疑问号。比如说“存天理,去人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些在当时都只是
号,只是宣传,谁要是轻易相信了,被洗脑了,吃苦的只能是自己。
闲话表过。
1983年发现于湖北江陵张家山的汉墓竹简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法律这
东西,就和理论不一样了,因为它是要有执行力的,而执行的过程又是要让人接受的。所以呢,通过这些竹简,我们去了解汉代的婚姻生活,就会觉得又新鲜又真实了,因为汉代的法律对于婚姻的立法是很详细的。
《二年律令·亡律》上说:“娶*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弗知者不□。”这一条法律说的是什么呢?禁与逃亡者为婚。而且还对不同阶层人的逃亡都制定了相当严密的
罚规定。
其次是严禁
、主通婚。《二年律令·杂律》规定:“
娶主、主之母及主妻、
以为妻,若与
,弃市,而耐其女
以为隶妾。其
与
,除所
。”
第三是禁止通
(估计有人看到这里又要两
放光了,鄙视一下)。汉律所规定的通
分为两类:一是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
;二是有血缘关系的“同产”间的通
(简单讲就是兄妹间的*)。前者罪轻,后者罪重。汉律还有一个很特别的地方,就是如果女人与人通
是在丈夫死后,属“欺死夫”,犯罪
质应比在丈夫生时与人通
的“欺生夫”为轻,实在是很“科学”啊。
更严重的*罪行就是烝和报了。什么是“烝”呢?就是与直系长辈的妻妾
搞,像“父死妻其后母”之类的。“报”则是和旁系亲属的妻妾
搞。对“烝”的惩治显然比对“报”的惩治还要严厉,像汉武帝时期,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
,生
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
女三人
”,事发后,朝廷判
为:“禽兽行,
人
,逆天,当诛。”结果刘定国自杀,国除为郡。
除此之外,还严禁异国通婚。这里的异国可不是汉王朝和周边国家,而是汉王朝的封国与封国之间,这是为了防止中央王朝直接
辖的人民被诱引到诸侯国去。这条法律施行了很久,直至西汉末年,左将军彭宣还曾因与淮
王联姻而被汉哀帝免官。不过汉皇族则不在此限。
再有就是禁止抢掠婚。《二年律令·杂律》规定:“
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趾以为城旦。”可见到了汉代,抢掠婚的古风犹存。又因为抢掠婚都是团伙作案,所以
调帮助抢掠的人也要被追究罪行,除了斩下左脚的脚趾之外,还要发
去建筑城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