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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6/6)

没有要起或拉起的意思,只是不断地藉由调整坐姿的名义磨蹭着我的老二,不断用大夹住我的前后,直到我中段都沾满老师分

就在我的快逐渐升的过程中,一个更大的快又突然袭来,我的前端已经陷老师柔官开,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然后就让我的了她的内,开一层层的,直她温

“我有说你可以跟我吗!”

老师突然转,恶狠狠地瞪了我一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她小的,怎么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邵燕玲吗?”

咦?怎么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啊,之前被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后不了了之的最法院刑事长啊。

“她曾经将一件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更审。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罪规定对1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第一项则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合意’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没有错,因为刑法拟制未满14岁以下男女对于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也要求重刑,也就是俗称的准罪。

你想想,合意还判那么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制的就更重。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14岁以下男女的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不是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作。“

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也本来就会被求重刑了;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违反意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神,其实并不是那么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所以我也不算或趁机啰。”

看着老师“夭鬼假细礼”(台语:饿鬼假客气)的抗辩,腰肢还不断扭动的傲神态,我也很合地丢这一句。

“哼,你还是算犯罪,不是不是违反意愿─227条第一项,人家还未满14岁。”

老师双手指指着自己的酒窝,嗔地说着。

靠,这大我7岁的欧桑竟然给我装可了起来。

啊啊啊,不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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