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没有要起
或拉起
的意思,只是不断地藉由调整坐姿的名义磨蹭着我的老二,不断用大
夹住我的
前后
,直到我
中段都沾满老师分
的
。
就在我
的快
逐渐升
的过程中,一个更大的快
又突然袭来,我的
前端已经陷
老师柔
的
官开
,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然后就让我的


了她的
内,
开一层层的


,直
她温
的
。
“我有说你可以跟我
吗!”
老师突然转
,恶狠狠地瞪了我一
。
靠北,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


她小
的,怎么现在突然抓狂。
“你知
邵燕玲吗?”
咦?怎么突然问起这个人,我知
啊,之前被
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却因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最后不了了之的最
法院刑事
长啊。
“她曾经将一件
侵三岁女童的案件,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将案件发回更审。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
制
罪规定对1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27条第一项则规定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合意
’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
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
没有错,因为刑法拟制未满14岁以下男女对于
自主的观念模糊,所以即使合意
也要求
重刑,也就是俗称的准
罪。
你想想,合意
还判那么重,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当然如果是
制的就更重。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拟制14岁以下男女的
自主权需要保护,那对于他是不是
制
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
可惜当初以人废言,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
作。“
喔喔,所以简单说,除了刑度上的差别─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也本来就会被求
重刑了;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违反意愿会罚得更重!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
神,其实并不是那么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所以我也不算
制
或趁机
啰。”
看着老师“夭鬼假细礼”(台语:饿鬼假客气)的抗辩,腰肢还不断扭动的傲
神态,我也很
合地丢
这一句。
“哼,你还是算犯罪,不
是不是违反意愿─227条第一项,人家还未满14岁。”
老师双手
指指着自己的酒窝,
嗔地说着。
靠,这大我7岁的欧
桑竟然给我装可
了起来。
啊啊啊,不行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