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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3/6)

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女犯之者。

叁、对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药剂犯之者。

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者。

六、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通工之机会犯之者。

七、侵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

杆、携带凶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227条: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者,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第叁项之未遂犯罚之。

简单讲,就是你与未满14岁男女“合意”或猥亵,成立227条前2项,14岁以上未满16岁,成立227条后两项;如果是违反自主的情况下与未满14岁男女或猥亵,则成立222条,如果是违反自主的情况下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男女或猥亵,则不特别成立他罪,仅以刑法221条论。并没有未满18岁不能与之的条文。一般人误以为18岁才能与之大概是搞混了刑法的责任年龄是18岁,或是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中不得与未满18岁人从事易的规定,如果非易,满16岁就没有罚的问题。

注二: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不算是行为,只是单纯的反动作,但是胡文钦可以避免却不避免,大可以住老二让它不要向人,难谓其没有以来达成颜何心瑜的未必故意。

第08章

看着老师远去的背影,我的心中充满失落,原来她可以在和我过两次后,仍毫不在乎地在我面前与其他人,而且是好几个人,光今天短短叁个小时就让叁不同的内,甚至整天没跟我讲上半句话。

到底老师心里是怎么想的,我只是个普通的学生吗?不是的,至少我比别人早,可以胜任短短一堂课要示范多犯罪型态的任务啊!

甫,就在我这几乎神狂的胡思想中,我又走到了老师的研究室前,也没有特别想对老师说什么,但就是下意识地走到我第一次破的地,想起当时老师的羞怯,温的怀抱,还有我第一次在女内的占有,这一切竟是那么近又那么远。就当是缅怀我早逝的青吧,对老师的意也似乎就在那么短促的时间内消逝了。

伫立在老师研究室门前,看着506的研究室号码牌发呆,我不知站了多久,直到老师的笑容,老师的认真,老师的温,老师的丽充满我的脑海,我的泪已经盈满眶,随时就要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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