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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6/6)

陈老师好像早料到会有这个现象,一也不在意地走上讲台,连中汩汩都懒得拭,任由白浊间随着她的步伐滴下。

“许晋嘉你的心脏多了一条神经,会导致阵发室上心搏过速,或称心室震颤,杏林刘侠就是这样走的。因为你是男,你没过,不知自己在剧烈运动时会有休克的危险,老师刚刚有控制你的快,让你能时的兴奋,却不足以致命,不过要是老师没发现这件事,你很可能在第一次时因为竭尽全力而丧命。下课后你赶快跟父母亲讨论什么时候动烧灼手术去掉那条神经,以免以后上风。”靠夭啊,我知陈老师是刑法博士、心理学博士,该不会也有医学学位吧!后来想想,她应该没那么神,用看的看得人家有什么病,应该是到一半临场判症,搞不好跟任何人都能临时反应看什么跟刑法有关的端倪吧。

“同学想想看,老师刚刚只是想要许晋嘉,如果完毕后,许晋嘉因为心室震颤死亡,这能否归咎给老师?以单纯条件式的因果关系来说,老师的当然是他死亡的原因,不可想像老师没他而他突然死亡;但是一般人怎么能预料到对方有这么罕见的状况。又例如,基于伤害故意划了对方一刀,结果对方因为患有血友病而失血过多死亡,这怎么能归责给行为人?所以实务上采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亦即,通常情况下,”有此一条件都会引发此一结果的条件,才是真正造成结果的原因“。因为此时结果和原因之间备有相当,所以称为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就是说是不是每次发生,对方都会有心室震颤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就不能算是对方死亡的原因,老师的行为多被论以而非致死。”

“不过学者现在比较倾向采取条件理论,再用客观归责理论去除包山包海的那些不重要的因果。所以我们必须对条件的因果关系补充,以去除一些模糊地带的情况。”

“一、纯事实的因果关系。假设某位男同学想杀(通俗说法)陈湘宜已久,并在陈湘宜前往慕尼黑大学开学术研讨会前一天真的动手犯了刑法226之1─而故意杀被害人(死刑或无期徒刑,只有二选一,很重的刑度),并杀害了陈湘宜,谁知陈湘宜预计搭乘的那班飞机隔天竟然失事,无人生还。男同学不能主张他没杀陈湘宜,陈湘宜也会飞机失事亡,飞机失事仅是单纯事实,不影响前一天同学杀陈湘宜的事实,因此男同学杀害陈湘宜还是有因果关系。

“靠,嘛讲得好像事不关己一样,陈湘宜陈湘宜的叫,虽然您已不再只属于我,我还是喜您的,别诅咒自己嘛。何况现在一丝不挂地,里残留着两人份的,嘴里还讲什么杀不杀、死不死的,有够的,你以为你是ttb喔(注:ptt名人,”我要死ttb“这句名言的主角)!

“二、事实明确的因果关系。如今天一开始示范的,如果事实不明确,只能用罪疑唯轻原则认为没有因果关系。”老师真的很酷,眉宇间神采飞扬地写着黑板,不时回过来滔滔不绝地讲课,上半是只穿着罩的清丽面容,下半却除了丝袜一丝不挂,甚至偶尔背对着同学们写板书时,仍可看见双张开时偶然滴下的,真的太诱人了。

“叁、因果关系中断。就像刚刚老师许晋嘉,如果他真的因此而死,在客观归责理论提之前,如果用条件理论判断,就不是许晋嘉死亡的原因之一,真正的因果关系已经被心室震颤中断。客观归责理论提之后,必须解释成老师的还是许晋嘉死亡的原因之一,只是这结果因为”因果历程的反常或欠缺常态关联“,不能归责给行为人。条件理论主要只是过滤掉有没有因果关系,最后把关的还是客观规责理论。”

“四、超越的因果关系。假设老师许晋嘉,他也已经心律不整,濒临死亡,却突然有仇人闯一枪打死他,则枪杀才是他死亡的原因,并非老师的。”虽然许晋嘉完全没有错任何事,他才是被的受害人,但看到他把在陈老师内,尺寸又与我不相上下,我真的有因此讨厌他,不知不觉便把我自己代仇人开枪的角,哈哈,许晋嘉,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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