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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3/3)

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李纪周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前,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刑。被告人李纪周受贿数额特别大,其作为国家机关级领导,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国家利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死刑。鉴于被告人李纪周能够提供线索,对有关重大案件得以侦破起到了一定作用,并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判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李纪周犯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纪周犯受贿罪,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并没收个人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并没收个人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级人民法院准本判决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在案的款、(清单附后)和扣押在案的北京市东中街东寰广场22楼602室一房产的变价款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香港九龙德福园k座216室房产一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理。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纪周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七元八角三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级人民法院提上诉。……“

很快,李纪周上诉了,是因为不服么,还是因为熟知“上诉不加刑”的他仅仅抱着一线希望,“万一……”,不得而知。很快,李纪周又申请撤回上诉,在北京市级人民法院刚刚立案审查期间。撤回上诉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上诉时本来就没有找着哪怕一儿有力的理由——面对于法、于理、于情都无可挑剔的指控,手捧滴不漏的判决,自己又一再声称认罪服法,何必呢。

北京市级人民法院于于2001年11月5日裁定准许李纪周撤回上诉。12日裁定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1年11月19日,中国新闻社主办的中国《新闻周刊》刊登文章,详细解读原公安长李纪周如何从一个正苗红、仕途顺利的政府官沦为执法犯法、为走私分开路护航的腐败蛀虫。

据悉,李纪周案于1998年9月,朱镕基总理南下掀起反走私风暴时李被揭发,当年12月中旬,李在北京医院看病时被中纪委调查组“双规”。2000年初,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李纪周,同年4月,中纪委正式宣布李纪周被免职,同时开除其中共党籍。

2000年9月14日,最人民检察院披,李纪周已被逮捕并立案侦查。这是中国官方首次正式对外宣布李纪周案。不过,最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未透李纪周犯罪详情。据介绍,李纪周案拖延很久,是因为李案涉及面太广,关系复杂,案中又有几宗轰动全国的走私大案,故只有等到远华、湛江等走私案审结以后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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