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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3/3)

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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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李纪周收受赖昌星一次100万人民币、一次50万元、一次3万港币;收受周民兴1万元,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300万港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这几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纪周备受贿罪的主份。李纪周当时任公安长助理、副长及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李纪周实施了受贿的客观行为。李纪周为梁耀华、赖昌星等人请托事项,利用职权批示、通电话、托人帮忙等,帮助他们成立公司、建立保税仓、办理两地车牌乃至预公安门对涉嫌走私案件的查等等。而在此之前或在此之后,他都收取了对方给予的财。这收取他人财,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还有,李纪周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李纪周对自己收取他人财,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会造成破坏公务活动廉洁的危害后果,应当明知,事实上也是明知的,并且他的行为也充分说明他是抱着积极的态度和希望的主观心理,因此,他备了受贿的主观方面要件。

“二、李纪周的受贿罪行情节特别严重

“我院起诉书对李纪周所犯罪行已了明确的表述,法调查已详尽证实了起诉书的指控。我们要调指的是,李纪周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

“第一,受贿数额特别大。数额越大,对社会的危害,对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的破坏,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的侵犯就越严重,所以我国刑法明确把犯罪数额与这类犯罪的量刑密联系,规定在一起。李纪周受贿数额达84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赖昌星的一笔贿赂就达50万元折合人民币达410万元。与情妇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的一次贿赂就达3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320余万元。这样大量收受贿赂的行为,社会危害极大。

“第二,李纪周大肆滥用职权,积极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后果特别严重。赖昌星、梁耀华都因有涉嫌走私的货船被公安机关查扣,而直接或间接要求李纪周帮助。李纪周置职务和职责于不顾,对他们有求必应,三番五次照他们意愿,打电话、派人或直接批示,态度地帮助行贿人达到目的,甚至为他们对付办案的公安机关而谋划策,更有甚者,当下级机关向他报告,所查扣的货确有走私嫌疑时,他竟置若罔闻,仍暴地预,最终造成涉嫌走私的案件难以继续查。李纪周所预的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规定的货船,品价值总计达人民币9300多万元,数额极大。他的这些行为引起办案机关公安警的极大不满。蛇公安分局局长就曾气愤地表示:‘李纪周为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却一再阻挠公安和海关缉私、替走私分说话,什么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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