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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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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李纪周收受赖昌星一次100万人民币、一次50万
元、一次3万港币;收受周民兴1万
元,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300万港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这几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纪周
备受贿罪的主
份。李纪周当时任公安
长助理、副
长及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李纪周实施了受贿的客观行为。李纪周为梁耀华、赖昌星等人请托事项,利用职权
批示、通电话、托人帮忙等,帮助他们成立公司、建立保税仓、办理两地车牌乃至
预公安
门对涉嫌走私案件的查
等等。而在此之前或在此之后,他都收取了对方给予的财
。这
收取他人财
,为他人谋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还有,李纪周
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李纪周对自己收取他人财
,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会造成破坏公务活动廉洁
的危害后果,应当明知,事实上也是明知的,并且他的行为也充分说明他是抱着积极的态度和希望的主观心理,因此,他
备了受贿的主观方面要件。
“二、李纪周的受贿罪行情节特别严重
“我院起诉书对李纪周所犯罪行已
了明确的表述,法
调查已详尽证实了起诉书的指控。我们要
调指
的是,李纪周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
“第一,受贿数额特别
大。数额越大,对社会的危害,对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的破坏,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
的侵犯就越严重,所以我国刑法明确把犯罪数额与这类犯罪的量刑
密联系,规定在一起。李纪周受贿数额
达84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收受赖昌星的一笔贿赂就达50万
元折合人民币达410万元。与情妇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的一次贿赂就达3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320余万元。这样大量收受贿赂的行为,社会危害
极大。
“第二,李纪周大肆滥用职权,积极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后果特别严重。赖昌星、梁耀华都因有涉嫌走私的货船被公安机关查扣,而直接或间接要求李纪周帮助。李纪周置职务和职责于不顾,对他们有求必应,三番五次
照他们意愿,打电话、派人或直接
批示,态度
地帮助行贿人达到目的,甚至为他们对付办案的公安机关而
谋划策,更有甚者,当下级机关向他报告,所查扣的货
确有走私嫌疑时,他竟置若罔闻,仍
暴地
行
预,最终造成涉嫌走私的案件难以继续查
。李纪周所
预的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
规定的货船,
品价值总计达人民币9300多万元,数额极大。他的这些行为引起办案机关公安
警的极大不满。蛇
公安分局局长就曾气愤地表示:‘李纪周
为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却一再阻挠公安和海关缉私、替走私分
说话,什么副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