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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我曾提供多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经司法机关侦查破获了有关案件,有的已经查证属实,应属重大立功,请求法
从轻
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文规定了受贿罪的罪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个规定明确了受
晚上,周某到他家
给程辛联一个信封。周某走后,他和程辛联打开信封数过,是1万
元。”
李纪周和辩护人提
,程辛联曾帮助周某在北京购买土地,周某的1万
元是送给程辛联的,与李纪周帮助周民兴推销激光瞄准
无关。
公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规定的数额标准
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起诉书指控李纪周受贿的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今天审理被告人李纪周受贿一案的法
上,我们以国家公诉人
份,
席法
、支持公诉。
“所以我们认为,法
调查已充分证实我院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案件的
质、情节发表以下意见:
铁证如山辩解无力
“一、李纪周的行为
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李纪周写信让程辛联向司法机关
代问题的同时,已决心坦白自己的全
受贿事实,应视为有自首情节。”
公诉人:“李纪周曾向侦查机关提
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赵某某和商人杨某某关系不正常,并称程辛联可能知情。经侦查机关讯问程辛联,程辛联提供了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上述三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李纪周的行为为破获上述案件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构成立功。李纪周的其他揭发检举,有的因线索不
或涉及的当事人未能到案等原因,无法查证;有的在其揭发前,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有的经查不实。”
李纪周及其辩护人转而在量刑情节上争取。
“在此前
行的法
调查中,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
示了大量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及各
书证,其中包括行贿人、请托人、赃款使用人、李纪周为他人谋利的当事人等证人。这些证据对李纪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
的行为的各个环节均
证明。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排除其他可能
。我们还讯问了被告人李纪周。李纪周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行为也供认不讳。
“审判长、审判员:
漫长的法
质证与辩论渐渐接近尾声,起诉书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愈发清晰、明朗。
李纪周:“我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羁押,主动
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全
受贿犯罪事实,并表示积极退赃,应属投案自首。”
公诉人:“李纪周是在有关涉案人员已经供述,有关
门调查取证后,才逐步
代其受贿事实,不属于自动投案,也不是被采取
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故其行为不
备法律规定的自首要件,自首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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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起诉书指控李纪周犯受贿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当,应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公诉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让李纪周帮助在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
后,到李纪周家中
给程辛联1万
元,钱是给李纪周的。”
最后,方工发表公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