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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2/3)

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我曾提供多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经司法机关侦查破获了有关案件,有的已经查证属实,应属重大立功,请求法从轻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文规定了受贿罪的罪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个规定明确了受

晚上,周某到他家给程辛联一个信封。周某走后,他和程辛联打开信封数过,是1万元。”

李纪周和辩护人提,程辛联曾帮助周某在北京购买土地,周某的1万元是送给程辛联的,与李纪周帮助周民兴推销激光瞄准无关。

公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规定的数额标准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起诉书指控李纪周受贿的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今天审理被告人李纪周受贿一案的法上,我们以国家公诉人份,席法、支持公诉。

“所以我们认为,法调查已充分证实我院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案件的质、情节发表以下意见:

铁证如山辩解无力

“一、李纪周的行为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李纪周写信让程辛联向司法机关代问题的同时,已决心坦白自己的全受贿事实,应视为有自首情节。”

公诉人:“李纪周曾向侦查机关提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赵某某和商人杨某某关系不正常,并称程辛联可能知情。经侦查机关讯问程辛联,程辛联提供了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上述三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李纪周的行为为破获上述案件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构成立功。李纪周的其他揭发检举,有的因线索不或涉及的当事人未能到案等原因,无法查证;有的在其揭发前,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有的经查不实。”

李纪周及其辩护人转而在量刑情节上争取。

“在此前行的法调查中,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示了大量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及各书证,其中包括行贿人、请托人、赃款使用人、李纪周为他人谋利的当事人等证人。这些证据对李纪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的行为的各个环节均证明。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排除其他可能。我们还讯问了被告人李纪周。李纪周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行为也供认不讳。

“审判长、审判员:

漫长的法质证与辩论渐渐接近尾声,起诉书指控的各项犯罪事实愈发清晰、明朗。

李纪周:“我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羁押,主动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全受贿犯罪事实,并表示积极退赃,应属投案自首。”

公诉人:“李纪周是在有关涉案人员已经供述,有关门调查取证后,才逐步代其受贿事实,不属于自动投案,也不是被采取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故其行为不备法律规定的自首要件,自首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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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起诉书指控李纪周犯受贿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当,应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公诉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让李纪周帮助在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后,到李纪周家中给程辛联1万元,钱是给李纪周的。”

最后,方工发表公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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