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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2/3)

:“不,不是,我收钱是错误的,怎么说也是没原则的,只是要寻求一安全,争取不事,就能得实惠。”

私分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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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万。”

那么,老有没有什么人的钱他不收呢?“有!”老斩钉截铁地回答我。

问:“市政府决定总共要奖励几个人?”

:“市政府决定的。”

问:“为什么100万金奖励香港外商你只决定给两个人各

问:“当时要用100万金奖励香港外商是谁提议的?”

:“我。”

向东所有经济犯罪的条目中“私分公款”是赫然醒目的一条。

向东向我解释他是怎么“私分公款”的,我不觉得,起码从他的态度中我不觉得他有什么慌张、胆怯,好像这么“玩儿”并没有什么不应该,好像是在用一个什么“变通”的手法理一件公务,受益者哪怕有他自己也在情理之中,不值得什么大惊小怪。

1998年年底至1999年年初,向东、李经芳(原市财政局局长)、宁先杰(原市建委主任)三人拧在一块儿策划并“玩儿”了一个“猫儿腻”,为了奖励香港某大公司对沈大二环路建设的投资,经市里面同意,在向东的指使下将100万奖金打香港,这100万本该悉数用奖金支的费用应该说从一开始就被向东准备先拆成两份,再派三个用场:首先他们用被拆开的第一份40万在香港注册了一个取名为“定志”的私人有限公司,李经芳为董事长(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公司后文我还要讲到);然后决定将第二份60万中的48万真正作为奖金拿给领奖人;而其余的12万由向东主,、李、宁三人每人4万,以“自我奖励”为名目分别装了个人腰包——请注意,这里的100万、40万、48万、4万都不是人民币的概念,而是金,4万元换成人民币可是要翻上8倍还多!

:“两个。”

向东为什么要这样?他哪来这么大的胆量,或者他并不认为这样的事需要什么胆量?听听坐在我对面的他怎么说?

一位行贿者不知属不属于向东所言行贿者的三人之一类,开始老拒收过这个人的钱,后来却收下了这个人送来的价值16万元的一尊金佛,老告诉我:“那一万金开始我觉得不把握就没收,后来我去党校他送一万元人民币,我收下来了,以后的金佛也收下了。为什么开始不收,后来就对这个人开了原因老没有解释,好像本没有解释的必要,他的表情已经让我明白:后来他可以收下那个人的钱,肯定是因为彼时认为这个人的钱可以收了,此人已经”有把握“了,不会因为一万人民币和一尊”金佛“要了他的仕途之命,这一还需要什么过多的解释吗?

问:“是谁决定的?”

问:“24万的数目由谁说了算?”

问:“每人奖励多少?”

:“我提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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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个人的名字,可是人名实在太多,一本问不下来,只好中间的打“隔断”,而对这71个行贿者,向东一一承认,没有在听完任何一个人的名字后打过一次愣,并回答的速度也非常快。也许,他知这71个人的名字我肯定是从哪一本卷宗上抄下来的,这71个行贿者的份和行贿过程办案人员早已知晓。不过即使是这样依然让我十分惊诧,更没想到我这么问着显得并不够咄咄人,老却还要补充:“除了这些人以外,还有一些人我也主动向司法机关代了,只不过在取证当中没有实下来。”我又忍不住要叫天,怎么谈到这么一筐的行贿者老听过都显得很平常,平常到面无愧。那么过去他在面对这些人一次次登门送钱时又该是何等的麻木啊!

问:“这么说你是想告诉我,你收钱也是有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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