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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2/3)

在古代阿拉伯有些教派也认为杀一个女人不算是什么罪,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惯例,如果一个妻、妾或女仆不能取悦于她的主人,那么主人如果不考虑她的金钱价值,一般是把她装麻袋里,再拴上石或别的重,抛大海。这样不会引起别人控告谋杀罪,因为主人握有生死大权。

像是听从上帝的命令。

千百年来,以上这歧视女的观念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现代法律主要依据于罗法。在古罗,父亲(男)握有他的隶、妻、妾和孩的生死大权;妻是丈夫的私有财产,法律规定,她应该像隶一样专供丈夫享乐。

第四章对女摧残对女的歧视2(图)

在罗民法被基督教会法所取代后,女人的地位仍旧没有很大改善。教会法规不喜妇女的独立,仍把她放在和过去一样的臣服地位上。它特别指,妻应该服从丈夫,在一切事情上都要听命于丈夫。英国的教会礼仪认为:“上帝说,女人的意志应服从男,男是她的主人,也就是说,女人不能她自己的意志生活,……离开了男人,她既不任何事而且也不成任何事。男人怎么她就怎么,她应把男人当主人来侍奉,她应畏惧男人,服从和臣属于男人。”

使妇女最幸福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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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无条件地服从,

馋涎滴的男

早期的教父们告诫人们说,女人是一诱惑,是一个陷阱。她们的脑是邪恶的,她们的是不神圣、不纯洁的,对她们产生望就是一罪恶。圣保罗说过:“一个男人不接女人,善也”,“女人的脑就是男人”,“因为男人不是女人的东西,而女人却是男人的东西……男人不是为女人而造的,而女人却是为男人造的”。

上帝是你的法,你是我的法;

在印度,妇女的地位是非常可怜的。印度教规定,妻必须恭顺地屈从丈夫,她必须为丈夫保持贞并听命于丈夫,即使丈夫年老、丑陋、跛、有病、暴躁、鲁、残忍、狠毒、酗酒和犯罪,都要把他当神来崇拜。

古英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男人用武力抢走一个少女,让他付50先令给这个少女的主人,然后再从主人手里把她买下。”如果她已订婚,他就要付给她与之订婚的那个人20先令,如果她已怀,就要付35先令,另付15先令给国王。在这些法律中,判罪的原因不是因为犯了少女,而只是因为犯了她的男“主人”。在17世纪前,英国的已婚妇女是没有任何权利的,除非丈夫自愿地让给她权利。当丈夫在世时,她的财产和她的人完全供丈夫享乐;在某些国家,如果丈夫死后没有遗嘱,女的财产要给丈夫的亲戚,而不给她或她的孩

在古代西方,也鼓的“德”,这德”就是对男的服从。如在《失乐园》中夏娃对亚当说:

无论你怎么吩咐,

是她的荣誉。

您没有把我制造成一个女人。”

德国皇帝说:“女人生就是为了教会,为了厨房,为了孩。”有本法律汇编把法律上的无资格定义为“儿童、疯或已婚妇女的状况”。《拿破仑法典》宣布,女人是丈夫的私有财产,但总的说来,一切女人都是国家的财产。

不想知更多的事情,

这就是基督教或《新约全书》的教义。圣保罗在致歌罗西人的信中说:“你们的,要像服从主一样地服从你们的丈夫,……因而像教会屈服基督一样,让妻在一切事情上都听从她们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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