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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程第三章:贵族帝国时代的
文化(隋唐五代时期)掌故(1)
前面说过了,唐代妇女的地位在中国古代相对是比较
的,所以改嫁的女
很多。虽然政府一方面鼓励寡妇守节,并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如《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规定:“诸孝
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但是同时又对妇女改嫁大开方便之门,“诸夫丧服除而
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
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唐律疏议》“夫丧守志而
嫁”条)。
离婚之后呢,除妻

从夫家注销之外,唐律还规定了:“其被放
,或改适他人,即与前夫服义并绝。”
和今天一样,离婚最重要的两个问题,一是财产分割,二是
女归属。关于第一
呢,唐代的女人在离婚之后,是可以带走从娘家带来的陪嫁的。其他的就全
归属夫家了。至于
女方面,即便离婚,
女和母亲在法律上的关系也没有变化,父母去世,
女也是需要服丧的。
有人说加二等就加二等,有啥啊?确实没啥,也不过就“徒三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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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鲁公为临川内史,浇风莫竞,文教大行,康乐已来,用为嘉誉也。邑有杨志
者,嗜学而居贫,乡人未之知也。山妻厌其不足,索书求离,志
以诗送之曰:“平生志业在琴诗,
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
迟。荆钗任意撩新鬓,明镜从他别画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其妻持诗诣州,请公牒,以求别醮。颜公案其妻曰:“杨志
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
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恶辱乡闾,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幸者多。阿王决二十后,任改嫁。杨志
秀才,赠布绢各二十匹、禄米二十石,便署随军,仍令远近知委。”江左十数年来,莫有敢弃其夫者。
也就以后夫家
了什么事情,就不用受牵连了。这条在现代人看起来不重要,但在古代有时候可会要人命,因为株连三族九族的事情,可是经常发生的。
可以看
,离婚是由女方主动提
来,这证明在法律上女方是有主动权的。而杨志
用诗歌写的离婚书实在是有
风雅得过
了,估计也是一个社会化程度很低的书呆
,他老婆和他离婚未必仅仅是因为经济问题。不过不
怎么说,杨志
的老婆总算摆脱了穷鬼老公,虽然还是要被打上二十大板。不过这二十大板,却不是因为法律,而是因为“人情”,这也反映了古代的法律是基于人治的,
怎么
理,还看官长的意思。如果不是遇到颜真卿这位大儒,也许这二十个大板就可以省下来了。
规定了,离婚不能自个儿关起门来离了就算,还是要到官府领取证明的,
照今天的说法,那就是“走法律程序”。如果不去,男人再找老婆的话,那就属于重婚,
照唐律《
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作为妻
的,如果重婚则更为严重:“诸和娶*,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估计有人要说了,这不是保护寡妇守寡的意愿么?确实是没错,但是仔细品味一下,我们就发现这一条里还有限制条件呢,等于是在暗示祖父母、父母是可以
迫自己守寡的孙女、女儿再嫁而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要
所以呢,在唐代,离婚的女
都是要拿着前夫给的放妻书去官府办手续,不过有时候即使规规矩矩地办手续,也是要被官府打
的。唐人的笔记《云溪友议》就记载了一件颜真卿当父母官时候
理的离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