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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3/3)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为其绝世也;,为其族也;,为其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翻译成白话:第一条是不孝顺父母,第二条是不能生育男孩,第三是搞男女关系,第四条就是嫉妒,第五条就是染重病(因为这会增加男方的家负担和社会形象),第六条是多嘴多,第七条是盗窃。

不过最常见的离婚理由主要是第一条和第二条。

第一条所谓的不孝顺父母,往往是婆媳不和。曾经有首歌曲很行,叫《女人何苦为难女人》,堪称婆媳大战中媳妇的心声。

《礼记·内则》规定:“甚宜其妻,父母不悦,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行夫妇之礼焉,没不衰。”可见“妻”不是决定于丈夫,而是取决于公婆。

《后汉书·鲍永传》上说:“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连在公婆面前叱狗也要被“”了,没天理啊!在这里为全古代女默哀三分钟。

而《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去舍六七里,妻尝溯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

鲍永、姜诗本来默默无名,由于孝母休妻,一下了名,永载二十四史,可谓是“赚翻”了。

至于《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钗凤》中陆游和唐琬的悲剧,归究底,也是因为第一条。

第二条是因为古代以嗣为重。即便贤者如顾炎武,在《规友人纳妾书》中也写:“炎武年五十九,未有继嗣,在太原遇傅青主,浼之诊脉,云尚可得,劝令置妾,遂于静乐买之。不一二年而众疾侵,始思董之言,而瞿然自悔。立侄议定,即而嫁之……”

因为无后的缘故而纳妾妻,是得到整个社会舆论支持的,自然有不肖之徒因为喜新厌旧借这一条抛弃发妻。比如魏时有个平虏将军叫刘勋,他的妻叫宋王,后来刘勋看上了山家的女儿,就以宋王“无”而把她“”了。其时,两人已结婚二十多年了,要“”早该“”了。

由于“七去”的解释权在男方,随意很大,特别是、嫉妒等条目,更是很主观的判断,可以说是“加之罪,何患无辞”。然而婚姻大事,关乎宗法人,礼教也不允许男方太过分地行使否决权,于是又规定了“三不去”。

什么是“三不去”呢?《孔家语》上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

为什么呢?“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其实也就是民间传的“贫贱之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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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去”、“三不去”据说曾载于汉令,今已不可考。唐律则规定:“诸妻无七及义绝之状而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有三不去而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者不用此律。”清律则规定:“凡妻无应……之状而之者,杖八十;虽犯七,有三不去而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辑注云:“七,于礼应,三不去,于礼应留;义绝必离,姑息不可;七于礼可,未必即谓之应,与义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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