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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3/3)

,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七项:“侵害名誉权案件,应当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来认定。”首先,耀洁的行为没有违法耀洁是一名77岁龄的退休教授,多年来,她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江湖游医,提醒人们提警惕,以免冤枉钱,贻误病情。她的这行为不但法律不禁止,而且应该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其次,从耀洁的主观上来看,没有过错或过失。在其编印的小册中,没有对李德名誉侵权的内容。耀洁撰写的文章中,揭了社会上存在的诈骗钱财的现象,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过失,也没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况且耀洁在这篇文章中,没有指名姓直指某人,只是泛指社会上的一些江湖骗。虽然该文章中有某省的一对夫妇字样,但如此大的地域人们怎么也不可能会与本案中的李德联系起来,认为指的就是李德本人。  '返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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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奇特的官司(2)

再次,原告李德是否有被损害事实,其被损害事实与耀洁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答案是否定的。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法律规定,李德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耀洁的文章名誉权受到侵害,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其受到损害的事实。但在本案中,李德并没有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再一次证明耀洁并没有侵害其名誉权这一事实。以上两位律师的发言,摘自2003年11月4日《大河报》。我的代理律师杨绍刚先生更是讲的很清楚:名誉侵权的主要特征是造事实,现在被告所宣传的是要防止对艾滋病病人的欺骗,谴责“江湖骗”利用艾滋病患者迫切需要治愈疾病的心理而“胡编”的欺骗行为。被告是以科学的态度宣传艾滋病的预防。被告讲的是真话,是科学真理,科学真理来不得半虚假。原告到名誉受到损害,但绝不是因为被告宣扬了科学真理而造成原告的名誉损害的事实,相互之间无因果关系。假如原告确实到在文楼村名誉受到了损害,这并非是被告讲真话所造成。正如刚才法调查时证人证实是艾滋病患者吃了原告发明的所谓治疗艾滋病100%有效的“药酒”而造成死亡的案例。假如说你的名誉受到影响,正是由于你发明的所谓“药酒”造成患者死亡而使你的名誉受到影响,并非由于被告讲真话所致。由于你的“胡编”从而促使你的社会地位降低,并非由于被告以科学态度所写的“宣传资料”所造成的。你的“果”和被告的“因”无任何关联。对于这场奇特的官司,我并不十分在意原告对我的“侵犯名誉权”控告,令我气愤的是一些人打着民间郎中的旗号,诈骗可怜的艾滋病病人的钱财。我只希望那些骗在艾滋病病人上住手。这些艾滋病病人太可怜了。天冷了,这些没爹没娘的孩要吃饭,要穿衣服。你们为了自己的名和利,太没有人味了。我希望这些人,不要药来骗老百姓,老百姓太可怜了。他有什么资格制药叫病人吃呢?他没有资格。真是“树大招风”。有一个骗说他是某中医院的,起初他要为艾滋孤儿捐款。等我回信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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