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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最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
问题的解答》第七项:“侵害名誉权案件,应当
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来认定。”首先,
耀洁的行为没有违法
。
耀洁是一名77岁
龄的退休教授,多年来,她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江湖游医,提醒人们提
警惕,以免
冤枉钱,贻误病情。她的这
行为不但法律不禁止,而且应该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其次,从
耀洁的主观上来看,没有过错或过失。在其编印的小册
中,没有对李德
名誉侵权的内容。
耀洁撰写的文章中,揭
了社会上存在的诈骗钱财的现象,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过失,也没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况且
耀洁在这篇文章中,没有指名
姓直指某人,只是泛指社会上的一些江湖骗
。虽然该文章中有某省的一对夫妇字样,但如此大的地域人们怎么也不可能会与本案中的李德
联系起来,认为指的就是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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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奇特的官司(2)
再次,原告李德
是否有被损害事实,其被损害事实与
耀洁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答案是否定的。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法律规定,李德
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因
耀洁的文章名誉权受到侵害,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致使其受到损害的事实。但在本案中,李德
并没有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再一次证明
耀洁并没有侵害其名誉权这一事实。以上两位律师的发言,摘自2003年11月4日《大河报》。我的代理律师杨绍刚先生更是讲的很清楚:名誉侵权的主要特征是
造事实,现在被告所宣传的是要防止对艾滋病病人的欺骗,谴责“江湖骗
”利用艾滋病患者迫切需要治愈疾病的心理而“胡编
”的欺骗行为。被告是以科学的态度宣传艾滋病的预防。被告讲的是真话,是科学真理,科学真理来不得半
虚假。原告
到名誉受到损害,但绝不是因为被告宣扬了科学真理而造成原告的名誉损害的事实,相互之间无因果关系。假如原告确实
到在文楼村名誉受到了损害,这并非是被告讲真话所造成。正如刚才法
调查时证人证实是艾滋病患者吃了原告发明的所谓治疗艾滋病100%有效的“药酒”而造成死亡的案例。假如说你的名誉受到影响,正是由于你发明的所谓“药酒”造成患者死亡而使你的名誉受到影响,并非由于被告讲真话所致。由于你的“胡编
”从而促使你的社会地位降低,并非由于被告以科学态度所写的“宣传资料”所造成的。你的“果”和被告的“因”无任何关联。对于这场奇特的官司,我并不十分在意原告对我的“侵犯名誉权”控告,令我气愤的是一些人打着民间郎中的旗号,诈骗可怜的艾滋病病人的钱财。我只希望那些骗
在艾滋病病人
上住手。这些艾滋病病人太可怜了。天冷了,这些没爹没娘的孩
要吃饭,要穿衣服。你们为了自己的名和利,太没有人味了。我希望这些人,不要
药来骗老百姓,老百姓太可怜了。他有什么资格制药叫病人吃呢?他没有资格。真是“树大招风”。有一个骗
说他是某中医院的,起初他要为艾滋孤儿捐款。等我回信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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