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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传单中也未有贬损原告名誉的内容,其行为不
备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相关事实,原告所诉侵权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德
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负担。
持到底

:您好!……电视播
您和其他艾滋病病人的照片以及您被推上被告席的事情,至于那些让您和他合作的骗人的东西,就甭回信了太费纸张,现在社会怎么还有这么没人味的人,哎!祝
健康、
持到底。此致敬礼一个中学生2003年10月19日赞叹您的勇气
:您好!……我很佩服您,因为您不为名,不为利,
了那么多钱的经历去
这项工作。我想如果让我一时兴起地去
,我也许还行,但要像您这样
持不懈,我是不行的,正因为我
不到,我很佩服您。……我(在电视上)看到您还和许多艾滋病病人接
过甚至是会有许多病人都会到您的家中。我想我是不行的,虽然我知
握手、拥抱等行为是不传染的,但要让我像您那样,我还真的是没有那样的勇气呢。我还看到您正在和一个人打官司,说您影
的那些贪污艾滋病病人财力的人就是他。我看了以后很气愤,因为他还有脸去告您?我想无论他是
于新闻炒作还是什么样的目的,都是恬不知耻的
表现。您不必和他一般见识,虽然我在电视上没有看到官司的输赢,但我却知
他输定了,因为公理在您的手里吗(嘛)。虽(说)真话,我以前对河南人印象不怎么好,因为有句话:“千万不要相信河南人。”不过这次我对河南人的印象改观了不少,因为您就是一个很好的河南人嘛!。。。。。。一个大学生2003年11月12日这场奇特的官司,主要是原告对号
座。请看诸位律师的评说。李洪涛律师说:公民拥有批评权。艾滋病是一个世界
的医学难题,从艾滋病的发现至今20多年,世界上还没有研制
治愈艾滋病的有效药
。然而,在一些地摊小报的广告中,人们不时可以看到自
能够治愈艾滋病的宣传。本案中,被告
耀洁近几年收到的8000多封信中,有十分之一是打着能够治愈艾滋病的旗号的人给她写的。作为一名老医务工作者,
耀洁
据来信判定:“艾滋病病人陷
孤独无助的境地,这些骗
利用病人求助无门的心理,大
特
能够治愈艾滋病。艾滋病病人已经够可怜了,这些骗
还要骗艾滋病病人的钱!”正是基于这样的同情,
耀洁在自己编印的《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小册
中写了一篇《你诈骗艾滋病病人的钱财不
到羞愧吗?》的文章,在该文中,
耀洁没有
名地批评了一些非医务工作者自制“神药”治愈艾滋病的情况。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耀洁是一名医学教授,又是一名艾滋病防治宣传的知名人士,揭
伪科学、维护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她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她批评一些江湖游医骗人钱财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亢卫国律师说:本案中,原告李德
是对号
座,自认为被告
耀洁的宣传材料中有对其嘲讽挖苦攻击
言辞,侵害其名誉权。所谓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
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
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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