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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行“医师法”第十六条,已经有了“医师关于其业务不得登载或散布虚伪夸张之广告”的规定,这问题的重
已不在吴基福先生所说的“严格规定”,而在如何使医师履行此“义务”。关于这
,我的看法很乐观,我相信真正洁
自
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绝不肯
“虚伪夸张之广告”,而整天在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我们
本可以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医生。
第二、“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
”的意见,我绝难同意。因为这
二分法的措施,无异又走回三十二年“医师法”颁行前的老路,无异又在法律上承认了中医的价值。无异又把科学的现代医学跟神学玄学的古代中古医术相提并论,而使一般民众仍在中西间
钟摆,这是说不过去的。今天我们的责任,要对中医中药严格推行史汀生式的“不承认主义”,先在法律上不承认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赶走。每一个现代化的医生(西医),都应该以在医界中有个附骥尾的“中医”而
到可耻。医学就是医学,为什么要有中西之分?
西医就是医生,为什么要有些不挂听筒的家伙来充数?
总之,“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
本上动手术,不能妄想妥协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谓“先
重
修改,余者回大陆后再行之”的官样文章。
如果在
本上我们决心动手术,我们才可
一步的商讨细节,如明定
医师法的“除名”
分(第四条第二款)、补足“医籍”的缺陷(第七条)、用
有力的“医疗法”来代替“违警罚法”制裁密医与夸大广告、剔除“医师法施行细则”里中医
分并将“医师法”
第八条移
、完全废除“中医师检
办法”,以及增添我们所缺少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法规(如“卫生所法”、“
神卫生法”、“
病预防法”、“旅馆业法”、“公园法”、“输血法”等等)。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外,我们要严格要求下列七个机关的权限和它们对医生药品、密医伪药、广告宣传的责任:
(bsp;一、考试院考选
。
二、内政
卫生司。
三、省政府卫生
。
四、内政
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务
。
六、各县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闻
。
除了这些治标的机关,我们要正式建议教育
长,从速解决“中医学院”这个gordianknot,别再
连半世纪前的教育总长都不肯
的蠢事!虽然这个铃不是你系的,可是它非得由你来解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