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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2/3)

五、内功式密医——“自力健”、“科学内功”、“国粹治脑中心”。

可笑的是,“医师法”不但不能罚二至六类的密医,反倒帮助了他们。照“医师法”第三条第三款,“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就可以应医师检,这真是历史上最荒唐的法律!这等于明明白白的说,你小只要五年“密医”,登些鸣谢广告以示“卓著声望”,五年以后可法定你。这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吗?追踪这条法律的来源,更证明了我所说的“凑”字。这条法律是抄二十五年的“中医条例”,而“中医条例”是抄十一年的“理医士暂行规则”,而“理医士暂行规则”是抄民国五年江苏省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而这个“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在今天读起来,会使你哭笑不得:

这个例充分说明了我前面所说的:“不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医师法”的症结所在是中医;修改“医师法”的关键也都环绕在中医问题上,这个毒瘤不把它割去,因它而起的溃烂还会继续扩大、继续蔓延!

最有名的一个例是五年前在台中发生的密医林天送案。林天送没有医师资格、没有医师证书,当然更不会加医师公会。但他却在台中市挂了“原能放疗治”的招牌,这当然是胡闹,结果台中市卫生院看不过去了,请警察机关来办,并援引“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来罚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说他本不是医师,怎么能用“医师法”来罚?从现有“医师法”来说,林天送的辩解是站得住的,“医师法”实在不能罚他,实在不能罚前面所说二至六类的密医。

四、柜台式密医一一一药房老板或藐视医生的药剂师。

三、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以“肾科讲座”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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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基福先生到底是长者,他像每一个受科学医学训练的医生一样,对所谓“中医”、“国医”、“汉医”、“儒医”、“江南世代儒医”,采取一缄默的抗议。我个人所接到的西医们,台大医学院的学生们,他们也同样有着吴基福先生的风度——一在我看来微嫌消极的风度。吴基福先生在五十九号文星《从霍谈到“变法”》里,曾要求:〔修正之〕“医师法”严格规定医师不能刊登夸张之广告宣传,同时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中医不得使用西药及注

一、文理通,曾读〔中医〕医书,在五年以上者;二、曾营中医业在五年以上者;三、曾有[中医〕医药等书之著作者。

严格的说,上面第一类可用“医师法”来对付,其他二至六类,那不该是现有“医师法”的权限,因为他们统统是“非医师”。“非医师”和“非啤酒”一样,他们有时有“类医行为”(或“类啤酒样”),但绝不是世界各国公认医师标准下的医师。这密医的猖獗乃是因为中国没有明文规定收拾他们的法律,只能“违警罚法”关七天或罚一百五十块台币,他们自然满不在乎。

第八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受委员会之检定;

六、大刀式密医——中分两:一是“圆环派”,是固定的;一是“设摊派”,是动的。后者经常下乡,以神医姿态诱好村妇,且用摸骨法治病,但却专摸没有骨的地方。此派已获法外开恩,因为“药商理规则”中第一条明明说“沿途设摊者不在此限”,所以他们在所有的密医中,是最罗曼克的一

从这三来说中国人立法简直拿人命当儿戏,我想绝不算夸大。以这样荒唐的条文居然还被后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医师法”,我们怎么能不埋怨,埋怨那些既不用脑又不负责任的立法大老爷!

对这段话我有两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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