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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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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外国记者忽略了一个文化因素:人可以只生育而保持对兴趣。这就是中国一度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它只是为生育的,而不是为快乐的;前者是正当的,后者是不正当的,不纯洁的。这观念与基督教教义不谋而合,然而它

即使在西方,基督教的反快乐观念并未完全一统天下,例如,在17世纪的英国,就有一个主张以快乐为的目的的异教团,这个团宣称:“对于纯洁者来说一切皆纯。”他们认为,如果上帝不愿人去这件事,并在这事的过程中得到享受,他就不会令行为导致快。这个团的信念后来被世俗军队支持下的宗教秩序弹压了。(盖格农,第27页)金赛也曾转述某个原始落的观念:“在不论什么人中间,都被从本质上当作一快乐……除此之外,它再也不有其它任何义。”(金赛,第186页)在中国,虽然没有来自宗教方面的禁忌,世俗的反倾向一度非常严重。与有关的一切都属禁忌范围,社会德提倡到对事的“勿听、勿视、勿言、勿动”;但是这纯洁的愿望有一个天生的障碍,那就是生育。照当时人们的纯洁程度,如果世界上没有生育这件事,没有生育的必要,那事情就简单得多了。

令人痛惜的是,孩不可不生(有不少人还相当看重传宗接代,虽然它一度被认为是“封建”思想)。这尴尬在一位外国记者对中国一位著名剧作家的访问记中被表现得淋漓尽致:外国记者:中国人怎么看待

关于的目的是生育还是快乐,一向被基督教当作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其基本观是认为,为生育是可以允许的,正当的;为了快乐是不可允许的,不正当的。这一观及其理由是由奥古斯丁在《婚姻与》一书中表达来的,他的观后来成为天主教的教义。这认为:虽然结婚是好的,但是通过生的人本带来了原罪。在奥古斯丁的定义中,就是“烈的望”,其中包的“发”和“混”的意思;在兴奋和和快乐成分。奥古斯丁通过诅咒,抨击了冲动的要害。他谴责任何为了满足行为,认为这行为是可耻的;他认为不是为生育的生活包括避是特别罪恶的,因为这纯粹是为了满足。他指,就连厚颜无耻的人也把的满足看作害羞之事,羞于被人看见。由此他得结论:我认为所伴随的害羞就是原罪的惩罚。除此之外还能有什么别的解释呢?(转引自凯查杜里安,第612一613页)照奥古斯丁的观,避和非生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们没有达到生的目的。

外国记者:那怎么会生那么多的小孩

中国作家:中国人对兴趣。

也是逐步形成的,并非一直如此。弗洛伊德将这一观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时期:“与本能的发展史相呼应的,我们也可以试图把文化的发展过程区分作三期:在第一期里,不能导致生育的行为方式,也能自由自在地去。到了第二期,除了能达成生育的那一,所有其他满足的方法都将被压制。然后是第三期,这时便只有”合法的“生育才能是目标了。我们目前”文明的“德便是这第三期的代表。(弗洛伊德,第171页)

受它的影响,形成了基督教的禁主义传统。基督教对行为的态度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理想的境界是完全禁,教士必须服从这一理想;第二,禁止夫妻生育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行为,连梦里遗都是罪过,而罪孽最重的则是手;第三,夫妻的生活也要有节制,例如,在星期三、星期五和星期日是错误的,还有许多宗教节日前后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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