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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2/3)

会(简称)。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的“家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异曲同工了。

70年代初的时候,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情节目已经牢满腹了,74年一个8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了,而她的朋友们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

确切地说,并不是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这事激起了烈民愤,国会反应,敦促加理。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8至9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情内容的“家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而驰的,但是法判决说:“广电节目在国人的生活中有一独特的渗透,那些公然的、冒犯的下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者的言论自由权”。

可惜,虽然一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分人则“吾主旋律,吾更自由”。

1973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脏词”,并调侃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于是他向行投诉,对该电台提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法院那里。1978年,最法院以5比4的微弱优势作裁决:

拿“家收看时段”来说,1975年才开始实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私下里给三大广电公司“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03年一年就受到观众投诉24万起。通过罚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的节目:比如国着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howardstern,就因不能

便是对“下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本经不起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告上法。1994年“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年,国会通过“通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语言,但是1997年“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这就是着名“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标准:“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和排有关的、公然的、冒犯的下内容”――姑且称其为“下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直到今天,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位的赛克、以及一些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电视或者夜时段才能播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有权对早六到晚十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内容”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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