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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简称)。
如果说这个判决还只是试图保护未成年人“不被冒犯”,和一些广电公司网络联手推
的“家
收看时段”,则和我们中国广电总局的“主旋律”心态有
异曲同工了。
70年代初的时候,
国许多人对遍布电视的暴力、
情节目已经牢
满腹了,74年一个8岁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们给
了,而她的朋友们
她,据说是想“模仿电视里的镜
”。
确切地说,并不是要屏蔽这些词汇,而是它迫于某些民众的压力,要求各大广播电视公司屏蔽这些词汇。
这事激起了
烈民愤,国会
反应,敦促加
理。则开始给各大广电公司“
思想工作”,说服他们将每晚8至9
的“黄金时段”定为没有任何暴力、
情内容的“家
收看时段”,以宣扬“主旋律”。
虽然这是和宪法第一修正案背
而驰的,但是法
判决说:“广电节目在
国人的生活中
有一
独特的渗透
,那些公然的、冒犯
的下
内容不仅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私人家
中
及公民,而在私人场所,个人不被
扰的权利应当大于那些侵
者的言论自由权”。
可惜,虽然一
分
国人对于“主旋律”情有独衷,另一
分人则“吾
主旋律,吾更
自由”。
1973年,纽约一个电台主持人卡林在其广播节目上大谈“
国广播电视中不能使用的七个脏词”,并调侃
地用这些脏话造了很多句
。一个驾驶中的父亲听到这个节目非常愤怒,觉得这些话严重冒犯了当时同坐一车的未成年儿
。于是他向
行投诉,对该电台提
警告,而该电台则宣称他们的言论自由受到
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事越闹越大,最后官司打到了最
法院那里。1978年,最
法院以5比4的微弱优势作
裁决:
拿“家
收看时段”来说,1975年才开始实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无效――他甚至都没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
该行政命令在程序上的漏
:私下里给三大广电公司“
工作”,没有经过广泛的公众听证和合理的立法程序。
当然不甘心于节节败退――毕竟,它左边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众,右边则是那些抱怨电视内容太糜烂的公众。比如,03年一年就受到观众投诉24万起。通过罚款等手段,不断打击那些“下
”的节目:比如
国着名的广播节目主持人howardstern,就因不能
便是对“下
与否标准”,也是民怨不断。很多人攻击它侵犯言论自由,剥夺公众选择的权利,认为广播电视“独特的渗透
”
本经不起
的推敲,用同样的法理甚至可以为报刊书籍方面“危险的审查制度”辩护。同时,时不时就有电视台或者电台将告上法
。1994年“对特纳”的案例中,法官判决“下
与否标准”不适用有线电视。1996年,国会通过“通讯分寸法”,试图限制网络上的下
语言,但是1997年“
国公民自由协会对里络世界,从而宣判“通讯分寸法”违宪。
这就是着名“对太平洋基金电台”案,该案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制定了一个模糊的审查标准:“
当时社区标准衡量来看、与
和排
有关的、公然的、冒犯
的下
内容”――姑且称其为“下
与否标准”,其法理基础为“广播电视对私人空间独特的渗透
”。直到今天,
国广播电视里的“beep”、人


位的
赛克、以及一些
情节目和广告只有在有线电视或者
夜时段才能播
等现象,都与该判例有关。
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有权对早六
到晚十
广播电视节目中的“下
内容”
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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