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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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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句,如果想当然地认为是“富人党”共和党从“政治行动委员会

和“政治自由”,各有胜负。

一个选举结果的地步,离我让总统议员来给我捶背洗脚的愿望还是遥不可及。

“散的力量”

数额不受法律限制,所以它对选举的影响力直线上升。比如克林顿1992年当选之后的18个月里,各政党“钱”的筹款仍只有4600万元,而2000年布什当选后18个月里,各政党筹了2。56亿“钱”。事实上,2000年选举年,两党共筹集了5亿“钱”来影响各级选举。由于“钱”大分捐款者是公司、工会和富人,这就一步化了人们对腐败的“政治易”的忧虑。

钱不够,钱来凑1975年,参议院buckley向最法院上诉,称1971年的“联选举法案”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因为限制选举捐款和费就是限制了政治辩论的度和广度,从而限制了“言论自由”。最法院1976年对这个案的最后判决是中立的:它对“个捐款数量”和“候选人费总额”作了区分,保留了对个捐款数额的限制(即个人的1000元限制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5000元限制),但是废除了对一次选举费总额的限制,因为这限制“势必减少讨论的议题、探索的度、听众的数量,而现代大众社会里,任何一大众沟通都需要费金钱”。可以说,1976年这场法战役,“政治平等”

另一个后果就是“曲线救国”,通过“钱”来影响选举。“钱”是指捐给政党、用于非促选目的的“建党”捐款,因其数额不受法律限制,所以称之为“钱”。照法律规定,原本这样的捐款只能用于本党的基本建设和运转,而不允许用于推销某一个候选人。但是,七八十年代起,随着对“钱”的制越来越严,两党逐步发明钻法律空的方法:从公司、工会、富人或其他组织那里筹“钱”,然后用“钱”给候选人作“议题广告”(issueads)。广告中不提及候选人的名字,所以不违法,但是又推销了某候选人的政策,从而间接地搭售了这个候选人。就是说,如果我是比尔?盖茨,虽然我一年只能捐2。5万“钱”给某党候选人,但是我却可以捐100万“钱”给这个党。因为“钱”

可以看,这个法案的宗旨是:分散竞选资金的来源,避免某一个集团或者个人利用其财力来控选举的结果,努力使公民对选举结果拥有相对平等的影响力。可以说,1971年的竞选法案是“政治平等”的一个胜利。不过,这对“政治平等”的追求,很快遭遇到一个挑战。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古老的悖论,在竞选筹款问题上,显来。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活人不能给憋死,更不能给钱憋死。虽然“联竞选法案”对个人捐款的数额作严格的规定,那些被捆住了手脚的银却贼心不死,总想在政坛一展拳脚。于是它们逡巡在选举过程周围,见就钻,见空就,这样就现了两个后果,一是公司、工会等组织的“政治行动委员会”如雨后笋般兴起(毕竟,5000元的捐款限制要更宽松)。比如1979到1980年“政治行动委员会”选举捐款只有6000万,而1999到2000年则达2。6亿元。如前所述,近期选举中,“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占竞选资金的1/4左右。由于“政治行动委员”主要是由公司、工会或一些民间利益集团组织的,它的捐款逐步增加,使人们开始担心政治变成政客和“特殊利益集团”之间的易场所:利益集团把政治家送上宝座,政治家在宝座上给特殊利益集团输送“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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