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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们对自己的隐私权利、言论自由、以及法律程序,有一
“神经质”的警觉。
在他们的
里,自由、权利、法律,“
”如婴儿的肌肤,需要一丝不苟的呵护。
应该说,民众对“窃听案”的不满,有两个层次。一个就是对窃听本
的不满――在许多人看来,对民众言论广泛的监控,是极权统治的,是对自由原则的背叛。虽然政府号称其监控对象是“恐怖分
嫌疑人”,但是谁又能保证它监控的仅仅是“恐怖分
嫌疑人”,而没有越位到政治异见者、新闻记者、乃至普普通通的公民呢?第二层不满,集中在窃听的法律程序上:
照
国1978年制定的“外国情报监控法案”,
国政府对其公民的信息监控,必须首先申请一个特别法
的批准,而布什在批准911之后的监控行动时,并没有依法申请特殊法
的批准。这在法理上,严重违背了既定的法律程序。正是在这一
上,布什被社会各界揪住了一条大辫
。
而这个辫
,实际上是布什在侵犯法律方面的第二条“大辫
”了。第一条,就是古
关塔那
海湾着名的拘留营。这个拘留营同样是布什当政期间的“创举”。它以“反恐”之名,越过法
的审判,任意地、无限期地扣留政府
中的“恐怖分
嫌疑人”。911以来,这个集中营已经关押了500多个这样“不明不白”地蹲监狱的人。在某
意义上,类似中国已经被废除的“收容遣送所”。关塔那
,成了布什滥用权力的代名词。
当然,布什也宣称他的行动有法理基础。他的法理论据有两条。一个是911之后,国会给他的授权。
据这个授权,他有权采取“一切必要和合适的手段”来预防、反击恐怖分
的袭击。在布什政府看来,窃听、关押嫌疑人,属于这个“必要的、合适的手段”范围。第二个法理依据,据说是宪法。
据宪法规定,在战争期间,
国军队的最
司令,也就是
国总统,有权越过国会和法
的批准,下令采取
急军事行动,而反恐,布什政府论证,就是一场战争。
当然,他的这两个说法,很快引来了嘘声一片。首先,“一切必要和合适的手段”,不能被无限地、任意地解释。而且,
据
国法律的惯例,当一个新法的
义(911之后的国会授权)可能抵消一个旧法(外国情报监控法案)的内容时,新法必须明确、
地指
这个抵消的内容。其次,说反恐是一场战争,所以总统可以为所
为,显然也是混淆了反恐战争和一般常规战争的区别。反恐战争中的决策,并没有一般战争中的
急
,而且,它是无限期延伸的。如果用它来为布什政府的独断辩护,那么
国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得无限期地搁置了。
然而,对于真正关心这个国家走向的人来说,他们关心的不仅仅是那被监控的几千个人,或者被拘留的那几百个人的权利,甚至不仅仅是这其中涉及到的被践踏的法律程序,而是
国这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三权分立――的失衡。在这个失衡的过程中,总统权力越来越大,国会和法院的权力越来越萎缩,从而使支撑
国政府制度的“三角架”越来越向一边倾斜,
现摇摇晃晃的迹象。如果说一个
的法律程序被践踏,可以及时修补,宪政框架的倾斜,却可能是灾难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