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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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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说一个观点,就是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半句多余的话都没有,其它的情节都不再纠缠,让原先代理律师有力无处使,象铁拳打在棉花上一样,气得脸都黑了,最终当事人在法官的建议下撤诉!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让人捡漏,特别是刑事案件,更是难上加难。江宁市和武县的检察院、法院的水平并不是很差,每年在刑事案件上出错的机率也就是百分之三左右,象武县一年公诉的刑事案件也就200件这样,也就有5件案件让律师有机会抓住。雷鸣办了好几十起刑事案件,能影响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案件也就四五件,其中就包括马一英的案件、何富龙的案件和那起强奸案。

对雷鸣来说,非刑事诉讼案就好办多了,至少他能挖掘一些新的观点,不会象刑事公诉案那样经常徒劳无功,只起到把关作用。最容易赚钱的则是非诉案件,有时候一场谈判下来,就有好几千收入,这对小小的律师所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但是这种机会太少了。

雷鸣认识到,律师办案,完全是一个水平加机遇的工作。没有水平或者没有机遇,就没有成名机会。因此,雷鸣在办案中,对于能让自己有利的案子,他都极度认真对待。

江宁城北日用化工厂是一个典型的乱引资案例。江宁城北日用化工厂是一家老厂,在工厂停产多年后,一个外地老板找到工厂,提出承包,但此公承包后不生产日用化工,而是生产地条钢,因为群众多次投诉,多次劝阻无效后,城区只好把工厂的水电停了、道路封了。

这个案子是十里亭菜市黄叔介绍过来的,雷鸣为调查取证费了不少周折,而财大气粗的城北区政府则请了省第一律师所的两名知名律师代理应诉。

这起案子似是而非的地方很多:老板承包的是大集体工厂,但协议上签字盖章的是城区政府;城区政府许诺的条件就是办地条钢厂,但却说明是日用化工……

雷鸣介入案件以前,老板就多次上访,要求政府补偿,而城区政府则威胁老板:你不依法办事,我们不处罚你算好了,是你违反法律在先,已经违约,政府不算违约!

雷鸣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代理这个充满风险的案子。法院的立案过程很曲折,雷鸣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雷鸣马上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太敏感,雷鸣只不过试一下法院的反应。

不曾想,这个小案开庭两天,让大家都累得不行。雷鸣首先抛出了协议性质问题,让对方律师措手不及。雷鸣的观点是这是一份有行政许可内容的协议,是行政协议,也是合作承包协议。对方律师咬定这是一份普通的合作协议,雷鸣质问对方:“城区政府是一级法人单位,但并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如果认定为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协议,那是否视政府的行政为是越权经营”对方律师被逼得无路可走,心里一急,马上又说是行政合同,让法官也笑了。

雷鸣的第二个观点是:钢铁也是日用化工产品。这道理虽然有些牵强,但对方律师就是无法自圆其说,雷鸣说:“原告按照协议设定的条件进行生产,产品就是钢铁,按日用化工产品的概念,钢铁也是日用化工产品。”

对方律师则说钢铁并不在日用化工产品目录中,所以不能算日用化工。雷鸣反问:“那你的意思是说,被告人是否对概念理解错了”对方律师又否认了。

雷鸣的第三个观点是:被告人没有诚意履行协议,没有为原告提供承诺的条件,因此造成原告的违法,因为协议中说到“甲方为乙方提供办理相关证件的条件。

这一类案件,说到底是双方皆有责任:一方粗放型引资,一方粗放型生产,不出问题那是假的,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找到一个台阶给大家下台。

雷鸣故意提出许多新观点,让庭审拖延时间。第二天,对方经过研究,又提出一些新观点:协议无效!因为政府没有权力签署协议!

雷鸣就是要追求乱,只要对方乱,就会有机会,雷鸣见对方抛出这个观点,马上质问:“你能确定政府的行为是无效吗?”

对方律师说:“就这个协议而言,是无效的”雷鸣说:“我需要被告代理律师确认:签署协议的行为是政府的行为吗?这个行为是无效的吗?”

对方律师只说:“就这个协议而言,是无效的”雷鸣转而向审判长说:“我提请合议庭注意,对方一直没有承认这是政府行为。”

这时,审判人员也提防雷鸣在挖坑,轻易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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