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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
,我会很
激她,但是我还是被
制
了,所以是她害的,她当然是教唆犯,害我无缘无故被
。
但是事实上陈老师还没帮我
,她就自爆是警察,所以本来会被
的情况被中断了,何况她本来的目的就是要蒐集老师不当上课的证据,
为人民保母,她应该没那么有兴致等到我真的被
。
甫,要罚她吗?“刚刚赖x洁老师示范的就是学理上称为陷害教唆的状况,是警察常用来办案的一
方式;例如在聊天室主动表明自己是援
妹,等到对方提
援
要求再以‘儿童及少年
易防制条例’第22条或第29条来陷人
罪─22条: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
易者,依刑法之规定
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
易者,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
、
版品、广播、电视、电
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
易之讯息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与16岁以下青少年
要
罚(注),但不代表与16岁以上人
就没事,重
是在于
易,如果没有金钱上的对价关系,满16岁就可以
了,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或者刑法上的和诱、略诱罪,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不要害人家离家
走或
易的话,
行为对象满16岁是无罪的。”
“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
制
小平,要
罚的举手。”
全班大概有3分之1的人举起手来。
什么,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人比较多啰?“认为不用
罚的举手。”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1的同学举手,原来有3分之1的同学是没有主见或投废票、或
本不想理老师的。
“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
老师微笑着
了
,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
可教也,刚好常态分布。
“陷害教唆的
理方式,通说是不可罚,因为警方
为幕后的诱使者,并没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警方是执法者耶,怎么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
,正如赖x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
小平一样。”
嗯嗯,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决意,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