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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6/6)

帮我,我会很激她,但是我还是被了,所以是她害的,她当然是教唆犯,害我无缘无故被

但是事实上陈老师还没帮我,她就自爆是警察,所以本来会被的情况被中断了,何况她本来的目的就是要蒐集老师不当上课的证据,为人民保母,她应该没那么有兴致等到我真的被

甫,要罚她吗?“刚刚赖x洁老师示范的就是学理上称为陷害教唆的状况,是警察常用来办案的一方式;例如在聊天室主动表明自己是援妹,等到对方提要求再以‘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第22条或第29条来陷人罪─22条: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易者,依刑法之规定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易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版品、广播、电视、电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易之讯息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与16岁以下青少年罚(注),但不代表与16岁以上人就没事,重是在于易,如果没有金钱上的对价关系,满16岁就可以了,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或者刑法上的和诱、略诱罪,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不要害人家离家走或易的话,行为对象满16岁是无罪的。”

“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小平,要罚的举手。”

全班大概有3分之1的人举起手来。

什么,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人比较多啰?“认为不用罚的举手。”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1的同学举手,原来有3分之1的同学是没有主见或投废票、或本不想理老师的。

“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

老师微笑着,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可教也,刚好常态分布。

“陷害教唆的理方式,通说是不可罚,因为警方为幕后的诱使者,并没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警方是执法者耶,怎么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正如赖x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小平一样。”

嗯嗯,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决意,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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