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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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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下之意,是那些被趁机性交的都是活该啰!?”

“同学质疑得很好,但这不是老师的重点。老师的意思是,别让凡事都进入了司法程序才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人要懂得趋吉避凶。等到被诈欺了才以为自己念法律系很厉害能讨回公道,我告诉你们,光被害所得你就要不回来了,遑论民事上损害赔偿只是填补的效果,固然不会让你额外赚到什么,更不可能让你完全弥补所受的伤害。”

干,又在指桑骂槐骂我。

“咩咩在法学院嗑药睡着,却没有被性侵,为什么?因为这里出入的都是未来的正义扞卫者,除了一个禽兽不如的家伙之外,几乎没有人对她有非分之想。”

哇咧,又被拐弯抹角骂了一顿,其实我也不是对她起色心,我发誓那天晚上是报复的意味远重于色欲的成分,所以我坚持要立法加入一条义愤强制性交罪,不然某些鸡掰美女逍遥法外,不狠狠干她们一顿怎能消老衲心头之恨呢?“至于蓓君虽然在夜店附近睡着,看她的气质和穿着,多数人却都不敢遂行兽欲,这就是自己选择的路,我相信平常蓓君也不会想要去夜店,这样的她在本次实验中处处显出和那种环境格格不入的气质,当然加害人就会再三思考能不能对她下手。”

“同学翻开强制性交罪和趁机性交罪的法条,刑法221条第一项: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25条第一项: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咦?刑度一模一样耶,真是太神奇了!“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件奇怪的事,刑法上规定的强制性交和趁机性交刑度是一模一样的,但大家也可以回家查查判决书,强制性交和趁机性交实际判决的刑罚有一样重吗?老师告诉大家,通常强制性交判得比较重,强制性交初犯通常判三年半到4年,趁机性交却通常只判到3年以下,还常常有缓刑(注3)的桉例咧。”

真的吗?听起来颇诡异,回家再查查判决书好了,顺便把趁机性交界中的霸主─李宗瑞系列回味一下。

“趁机性交罪通常发生在夜店或ktv喝醉酒、或嗑药后的情形。平时如果你睡到一半有人想性侵你,你会马上惊醒,这时候就不再是趁机性交而是强制性交,所以我们暂且把趁机性交局限在特种场所发生。虽然没有法官和检察官愿意承认,但老师认为他们心中都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就是:一、出入这类特种场所的本身就不是什么良家妇女,对名节、贞操的重视程度没有一般人那么高,所以自己要负责。二、在那种充满危险的地方还自己喝醉,不带几个男的朋友充做保镳去维护自己的安全,所以被性侵的话自己要负责。老师不怪他们有这样沙猪的想法,但是女同学要自己清楚,既然连检察官、法官都这样想,等到被性侵才走法律途径,不是已经先输一半了吗?当然如果你不重视自己的贞操的话,去让人家性侵一下,就可以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几十万,比去当援交妹还好赚几十倍以上!”

这倒是真的,后来我查过判决书,趁机性交也好、强制性交也好,损害赔偿都是30万元起跳的,难怪这么多人要设局仙人跳。

“反过来,老师也提醒男生,如果真的有需要,上网看个a片或者花个几千块发泄一下,总比贪小广宜乱捡尸体被狮子大开口反咬一口好上几十倍吧。只是要寻花问柳的话,记得做好防护措施。”

老师虽然一脸正气地提醒大家,讲到“寻花问柳”、“防护措施”

杆个字时,还是稍微眼神闪烁了一下,好像有点害羞,毕竟她好像从来都没在叫学生戴保险套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咧?而且讲到寻花问柳,哼,只会消遣我,上次你还不是跑去玩男公关(就是在下啦)!“如之前课堂上说过的,责任是主观的,传统观念中也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老师再三强调,我不是要把责任推给被害人,我只是劝告大家,犯罪黑数高得可怕,10件犯罪能真正判决定谳的不到一件,大家千万不要拿自己的权益作赌注。怕被捡尸体,就请几个信得过的朋友陪你去,你可以喝醉,但必须确定有人可以护送你安全回家,而且我们之前也提过,‘推测的承诺’可以阻却强制性交罪中的构成要件─‘违反其意愿’,如果哪天你跟男朋友上了夜店,喝醉回来后被他趁机性交,相信清官难断家务事,固然你可以主张你没有同意与他性交,但法官也可能以你们已经有过性行为,所以做出推测的承诺阻却违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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