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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2/6)

于是我了大概半个小时这些蠢事,然后死拖活拉地把柯俊逸拖回教室,经过一番折腾,他也酒醒了大半。

他真的哭来了,他主动走到姚雨葳的边,单脚跪下拉着姚雨葳的手:“班代,我喝醉了,原谅我。”

不过他答非所问,已经完全忘记他侵姚雨葳的事了。

看到柯俊逸诚心地哭着歉,姚雨葳倒也没什么愠,还无可奈何地说:“没关系,至少你表现还不差。”

“真的吗?我完全不记得!”

“但老师认为这里特别讨论酒醉时的责任是狗不通,行为时没有责任就是没有责任,怎么可以因为他曾经在前一刻有责任,所以后面的行为就必须负责任?所以有些学者说这里是讨论罪责时,‘责任与行为必须同时存在’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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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果然灵芝的好坏决定在多醣,男的好坏决定在海绵

但刑法这严苛的法律怎么可以创设一个‘例外’来人于罪?老师认为这边多只能以危险犯的概念来讨论,已经不是传统犯罪论的问题,而是刑事政策的问题。“

“刑法上有个难解的问题叫‘原因自由行为’,刚刚柯俊逸在清醒的‘原因阶段’喝了酒导致酒醉,在的‘结果阶段’因为失去对自己所行为的意识,所以不有责任,但是对无辜的第三者例如刚刚被的姚雨葳总是说不过去,所以我国刑法有这样的规定,刑法第19条:第一项─行为时因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我刚刚吐得稀哩哗啦的。”

老师走过来拍拍我的肩,要我照着她的话

柯俊逸几乎要哭了来,不知是没有把这么好的回忆一辈记得,还是因为愧疚,毕竟他也知幻想和实际来的后果差别。

老师板起脸来质问柯俊逸。

柯俊逸长得还不错帅,刚刚也了快一百下才缴械,即使,女生也没生气,我只能说人帅真好。

“柯俊逸,你知你刚刚了什么事吗?”

如果像柯俊逸完全不知他喝醉酒会暴女生,当然没有责任,倘若他明知自己酒品不好喝醉酒会还自己喝醉导致有人被他得逞,那当然要论罪,因为在原因阶段他的意识是自由的,所以他后来的行为是可归责的。“

“甚至也可以在不作为犯的阶段讨论,如果自己知自己喝醉就就变成危险源,那是不是基于保证人地位,例如:危险源的监控义务,甚至危险前行为,都应该让自己于一个对自己或他人都安全的情况。例如负责开车的就不要喝酒,喝酒后就请人代驾不要自行开车;酒后会人的异恋男就只跟男生喝,看你多会;酒后会打人的就跟比你壮的人喝,看你多能打。自己在酒后如果会变成刑法上无责任的人,为避免利用自己的自醉行为,让‘喝醉的自己’形同工般被‘清醒的自己’利用来犯罪,在能负责任的时候就应该好自己,本不需要特别在他酒醉后才来讨论他

柯俊逸勉打起神回答,一开就整个是胃酸的味,臭不可闻。

老师面无表情地叙述刚刚的情况。

第三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第二项─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至于小平,给你一个艰钜的任务,把柯俊逸带到厕所吐,喝,再吐,如果可以的话让他跑个几圈场什么的,快让酒代谢掉。”

“依第一项,柯俊逸行为不被罚,但第三项又规定故意或过失自招则要罚,也就是以前被特别称为‘自醉行为’的行为态样。

“就好像有人酒量很好,即使超酒测标准十倍仍然能安全开车,如果他能举证,我们多开他行政罚罚单,不能遽以刑法起诉,但是我们现在刑法185之3条是直接拟制吐气所度达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中酒度达百分之零零五以上就不能安全驾驶通工,如果认为这是必要之恶,那不如把自醉行为也这样拟制,凡是因故意或过失而酒醉或迷幻药等等因而犯罪者,一律拟制为该犯罪故意或过失既遂,例如酒醉后有伤人前例者,酒醉后杀人就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法办,不需特别讨论他当时神状态的责任问题。”

“你刚刚了姚雨葳,还在她里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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