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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2/6)

“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说明。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1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制罪,请小平来念第一项。”

“那,如果是罪的暴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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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暴胁迫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然后再念刑法221条的罪。”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上听讲跟有关的法条,不知是幸运还是不幸。

法57条刑度的考量就不知了。故,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的行为类型,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例如通罪、重婚罪、公然侮辱罪;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例如:杀人罪的人死,伤害罪的受伤,毁损罪的品、文书、建筑毁损。”

,你不是说保证不会像刚刚一样踢飞学生的!

“法条用语同样是”暴“,即使这两暴实质上并不相同,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要使人承受违反意愿的,所施用的力量既然那么大,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暴“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拉拉手的程度。”

是没有像刚刚那样踢飞人啦,只有更惨,我心想。

“哇咧!这件衣服很贵耶!”

他一上台,竟然一把就将老师的衬衫衣襟抓住,用力一扯之后,粉红的直条纹衬衫就丝毫发挥不了遮蔽的功能了,从衣襟开始,5颗扣随着他的一扯而依序掉落。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了,却不知怎么表现,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暴或胁迫。”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的“我没有杀伤力”的动作。这次要到我被踢了吗?

“上星期老师发现本班有一位21世纪初硕果仅存的男,今天刚好可以在手段上的讨论,请小平到前面来。”,刚听到男我就心知不妙,没

你这样说我是懂啦,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又长得那么漂亮(只是心黑了一),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

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暴吧,要用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愿的,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

“小平,现在就对老师足以该当罪的暴行为,如果程度上都足以实行,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行公务。”

“蛤?这就叫暴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罪了!”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雪特!这么贵的衣服就这样给我扯烂。”怒气冲冲的陈老师抓着破烂的上衣,狠狠瞪着那个不知名字的男同学。我对老师那件衣服到底要多少钱有在意,不过我更在意的是为什么老师在踢人时都张那么开了还不会破。

就在我衡量到底该怎么手的时候,又有一个不怕死的男同学自愿示范。

“大家注意了,两个刚刚念过的条文中,都有暴、胁迫两个用语,可是在第一个妨害公务的法条中,暴、胁迫就已经是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只要你对执行公务中的工务员施以暴、胁迫,就该当妨害公务,可是在的法条中,光暴、胁迫多只会该当制罪或恐吓危害安全罪,重还是在的行为,因此,我们说中的暴、胁迫只是手段,而妨害公务中的暴、胁迫则是行为。”

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最后还是没能动手。

看到老师的罩又来,同学们还未发惊呼,老师自己先叫了来,接着骤不及防,右脚先旋踢上去,左脚接着回旋踢又了上去。

“你放心啦,尽对老师示范何谓暴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陈老师下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神”的画面─“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靠,我哪敢真的对她什么暴、胁迫的动作啊。

“对于男女以暴、胁迫、恐吓、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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