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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法总则教科书都会提到的我们就不多加着墨,我们今天针对手段来说明。大家看刑法妨害公务罪章的1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
制罪,请小平来念第一项。”
“那,如果是
制
罪的
暴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
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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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
暴胁迫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然后再念刑法221条的
制
罪。”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
上听讲跟
有关的法条,不知
是幸运还是不幸。
法57条
刑度的考量就不知
了。故,行为犯只需实现构成要件规范的行为类型,不需要产生任何结果就会构成犯罪既遂,例如通
罪、重婚罪、公然侮辱罪;结果犯则通常需要有特定的结果才叫既遂,例如:杀人罪的人死,伤害罪的受伤,毁损罪的
品、文书、建筑
毁损。”
,你不是说保证不会像刚刚一样踢飞学生的!
“法条用语同样是”
暴“,即使这两
暴实质上并不相同,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要使人承受违反意愿的
,所施用的力量既然那么大,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
暴“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拉拉手的程度。”
是没有像刚刚那样踢飞人啦,只有更惨,我心想。
“哇咧!这件衣服很贵耶!”
他一上台,竟然一把就将老师的衬衫衣襟抓住,用力一扯之后,粉红
的直条纹衬衫就丝毫发挥不了遮蔽的功能了,从衣襟开始,5颗扣
全
随着他的一扯而依序掉落。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
了,却不知怎么表现,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
暴或胁迫。”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
的“我没有杀伤力”的动作。这次要
到我被踢了吗?
“上星期老师发现本班有一位21世纪初硕果仅存的
男,今天刚好可以在手段上
更
的讨论,请小平到前面来。”
,刚听到
男我就心知不妙,没
你这样说我是懂啦,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又长得那么漂亮(只是心黑了一
),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
咦?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
暴吧,要用
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愿的
,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
“小平,现在就对老师
足以该当
制
罪的
暴行为,如果程度上都足以实行
制
,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
行公务。”
“蛤?这就叫
暴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
制
罪了!”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雪特!这么贵的衣服就这样给我扯烂。”怒气冲冲的陈老师抓着破烂的上衣,狠狠瞪着那个不知
名字的男同学。我对老师那件衣服到底要多少钱有
在意,不过我更在意的是为什么老师在踢人时
都张那么开了
还不会破。
就在我衡量到底该怎么
手的时候,又有一个不怕死的男同学自愿示范。
“大家注意了,两个刚刚念过的条文中,都有
暴、胁迫两个用语,可是在第一个妨害公务的法条中,
暴、胁迫就已经是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只要你对执行公务中的工务员施以
暴、胁迫,就该当妨害公务,可是在
制
的法条中,光
暴、胁迫
多只会该当
制罪或恐吓危害安全罪,重
还是在
的行为,因此,我们说
制
中的
暴、胁迫只是手段,而妨害公务中的
暴、胁迫则是行为。”
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最后还是没能动手。
看到老师的
罩又
了
来,同学们还未发
惊呼,老师自己先叫了
来,接着骤不及防,右脚先旋踢上去,左脚接着回旋踢又
了上去。
“你放心啦,尽
对老师示范何谓
暴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陈老师下
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
神”的画面─“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靠,我哪敢真的对她
什么
暴、胁迫的动作啊。
“对于男女以
暴、胁迫、恐吓、
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
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