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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2/3)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1994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纪周说赖昌星要钱给她生意,让她与赖昌星联系。同年12月,经与赖昌星联系,她与刘某到北京市三元桥附近一饭店从赵建章取走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告诉了李纪周。李纪周后来告诉她这笔钱不用还了,她将该款用于偿还购房借款,并将余款中的一分借给他人使用。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3万元港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检察官还示了李纪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赖昌星先后向他提为程辛联、女儿提供资金经商。他同意后,让程辛联与赖昌星联系。程辛联和女儿分别收到人民币100万元、元50万元后,赖昌星告诉他,给的钱不要了,他告诉了程辛联。1997年上半年,他收受了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给了程辛联。他接受赖昌星的请托,要求海南省边防局将查扣的油海关理;批示广东省公安厅为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大陆两地汽车牌证一副。”

律师的发问可谓巧妙、得,李纪周心领神会,对答也不失彩。可这一切尽在检察官预料之中,审查起诉阶段、细致、全面的工作,检察官们早已严阵以待,指控有板有,字字句句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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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赖某、赵某的证言……证明:1994年底,由赵某在北京如意酒家将赖昌星委托转的人民币100万元给了程辛联。

公诉人:“证据表明,程辛联是随李纪周看望赖昌星时认识的赖昌星,赖昌星所认识的程辛联是李纪周夫人程辛联。李纪周和程辛联也都已经供认:没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1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辩护人:“程辛联与赖昌星也很熟,100万未必与李纪周有关。”

面对这些证据,辩护人辩解:“程辛联的证言与李纪周供述不一致,不可完全采信。”

李纪周:“他当时没有说借也没有说给,是帮助李茜。”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有一天,李纪周去看望赖昌星,回来后给她3万港币,说是赖昌星给的。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1997年上半年有一天,他开车送过李纪周去王府饭店;接李纪周时,赖昌星送李纪周上车,二人在后座停留了一会儿。”

“1?证人程辛联的证言……证明:199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纪周说赖昌星愿钱帮助女儿生意,让她跟赖昌星联系。她与赖昌星联系后,赖昌星汇给女儿50万元,并将汇款底单传真给她,女儿也打电话告诉她收到了50万元,她告诉了李纪周。后来,李纪周告诉她,给女儿的50万元赖昌星不要了。2?证人庄某、赖某的证言……证明:听赖昌星说给过李纪周的女儿一笔元。3?检察机关的有关说明……证明:程辛联照李纪周的要求,通过电话促女儿退回赖昌星给予的50万元。4?李纪周女儿的电话录音……证明:1996年底,她受到了赖昌星所寄的50万元。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1994年底的一天下午,程辛联同她到西坝河附近一个酒店取走人民币100万元。

“关于李纪周收受赖昌星贿赂50万元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4?中国银行转支票、北京市中投资顾问理公司收据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广安门分理现金送款单等书证……证明:程辛联收到人民币100万元后,还购房借款50万元,存刘某公司30万元。

公诉人从容答辩:“程辛联证言与李纪周供述之间只是在时间以及个别的表达上有,但在受贿、谋利的主要情节上,供、证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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