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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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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进一步核实李纪周所提供线索的查证情况,发现:1?有的线索在李纪周提供之前,已由他人揭发出来;有的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不供认,主要证人在逃,又无其他旁证;还有的揭发内容属于违纪——“查证属实”不够准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案件没有侦查终结,还无法衡量被告人刑期,过早认定为“重大经济犯罪线索”不够准确。而采用客观表述,通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更为合适。

因而第11稿将此修改为“李纪周在侦查期间提供了有关案件的线索,使有的案件得以侦破。”

小的修改随手摘出几处,从中可见一斑:

1?“被告人李纪周于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多次来往,李纪周利用职权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为其谋取利益:……”——摘自第10稿。

后来方工提出:1?句子太长,宣读时语气可能急促,节奏感差,听起来费劲儿,影响开庭效果;2?yu音本来就不响亮,第一个分句紧接着两个yu音(“于”和“与”),去掉“于”既不影响文意,又显得简洁;3?将“利用职权”由“收受”前移至“为其谋取利益”前,能更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4?“多次交往”在第一个分句中意义不大,适当后移,可突出受贿是在“多次交往”中发生的。将其修改为:

“被告人李纪周1993年与香港远华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另案处理)相识,后李纪周在与其多次来往中,收受赖昌星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19万余元,并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2?“李纪周……在该公司涉嫌走私汽车的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摘自第9稿。

后来方工提出:这句话容易产生歧义,让人误认为查扣的仅是货船,而查扣时走私的汽车是否在船上并不明确。将其修改为:

“李纪周……在该公司利用粤海333号、粤海335号、英豪1号等货船涉嫌走私汽车(其中三次涉案车辆总价值人民币3399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查扣之后,无视下级公安机关……”

3?“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在北京王府饭店附近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摘自第8稿。

后来方工将其改为:

“1997年上半年,李纪周到北京王府饭店看望赖昌星后,收受赖昌星给予的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3?2万余元)。

4?“李纪周接受赖昌星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4月为奥林匹克勇士号货船违法进口32000余吨(估值人民币6000万元)柴油案,给海南省边防部门领导打电话,干预对该案的查处。”——摘自第6稿。

方工将其改为:

“李纪周接受赖昌星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7年4月给海南省边防部门领导打电话,干预边防部门对奥林匹克勇士号货船违法进口32000余吨(估值人民币6000万元)柴油一案的查处。”……

2001年1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李纪周犯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

为了检验出庭准备工作,查漏补缺,确保出庭效果,专案组自编自导自演了模拟庭审:方工饰旁听者,王忠华饰公诉人,由陈速假扮李纪周,朱兰帮他出注意,王大东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准备了一份尽可能犀利甚至不乏狡诈的辩护词,而王忠华则针对每一个辩护律师可能提出的辩点,进行了详细的答辩,对整个庭审活动进行虚拟预演。陈速与朱兰密切合作,惟妙惟肖的表演,决不亚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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