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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3/3)

福久商议延期。林福久金一张,提再加60万元利息,可以再延期一年到2003年8月29日。这样,刘某最终还款360万元。

“他息借给你钱,你不借肯定不行。”

“谁敢和他说个不字?他的权力大得很!他息借给你钱,是看得起你,你不借?不给面,肯定不行!”一位曾在鞍山市得红红火火的某个公司老板,就是因为得罪了林福久,最后不得不到外地另谋路。

再把时间往前推,当年林福久在税检室当主任时,就曾经靠放利贷发家。那时,他曾经办了一个鞍山市利达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则为“挂羊卖狗”的陈某,他才是躲在幕后摇羽扇的老板。

1994年5月31日,利达公司作为甲方,某个a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借款协议书——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时间为10个月(1994年6月起至1995年4月止),每月付息5万元,每月1日至5日付息,超期一天罚款1万元;乙方用自己的宾馆、酒店、桑拿浴池作为抵押。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接。当时乙方作为个企业想发展,苦于银行歧视个企业,到借不到钱。于是,不得不低下,承受利贷的剥削。

1994年8月11日,a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不得不与利达公司又签订了同样的一份合同,利达公司再借给a公司100万元,也是每月付息5万元。

在这两份借款协议书上,林福久是作为中介人份签字的。照协议规定,a公司每月必须付清5万元的额利息。当利息付到还差最后25万元时,因为a公司业务耽误了几天,林福久就迫不及待地指使几个人,持枪威胁a公司老板款。1996年5月29日,林福久收到了a公司的25万元现金。

“我借款200万元,却还了320万元!”a公司老板告诉记者。

林福久曾经借给原百货大楼一位老板700万元,“仅一年时间,连本加利变成了1500万元!”

一位知情者说,“林福久还借给某厂厂长200万元,一年后得还他360万元。”

林福久究竟放了多少利贷,现在已经无人能够说清。但是专案组仅从林福久的外甥王,就搜查大量借据,其中借贷款总计2100多万元,虽然都是以王江名义借的,但这些钱都归林福久所有。其中借款最多者累计达1500多万元。

从1993年至2003年间,林福久先后向他人发放利贷累计达3000多万元,利率从2分到5分不等,仅利息收益就达1260多万元。

“林福久不仅放利贷大发横财,他还易巧取豪夺。小到一手机,三折腾两折腾能挣15万元,大到把鞍山市的税收都没了!”一位市级领导曾无可奈何地扼腕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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