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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3/3)

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医院的证明,小区车辆的记录,熟悉情况的房东、邻居和保安的证言,居委会的登记表,都可作为证据……”

这样的规定让凌涵气得直哆嗦,怎么会这么规定?生不生孩都不能作为证据,那么究竟什么算证据?这样一来,那两个*岂不是躲过了法律的制裁?这是什么理?

“陆放,你这是哪来的破规定?本不合理,本不合理!”凌涵摇着,实在不愿意接受这纸上的条文,“为什么会这么宽容犯罪?他们明明是要结婚的,为什么还要什么七八糟的证件?我不相信,陆放你一定搞错了,怎么会有这样的法律?”

陆放当然理解凌涵的心情,无奈地摇了摇,“我从医院回去后就是与律师研究这件事,我知你不愿意相信,但是法律确实这么规定的,我们也没办法。我把这些打印来就是让你心里有个谱儿,他们的情况真的很难定为重婚罪……”

“很难定?什么叫很难定?那盘录像又算什么?不是血淋淋的证据吗?难,那样肮脏的行为也说明不了问题吗?!”凌涵真是震惊于这样的说法,明明是世界上最无耻的事情,为什么法律上没给予准备的判定,这算什么?

“你看看这张纸就明白了,凌涵,法律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它是照顾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我们也只能是接受。”陆离从那几张纸中选了一张指给凌涵看,然后解释说,“那盘录像虽然非常有用,但是也只能是证明他们在通,在判决离婚上提供必要的证据,本不能证明重婚。”

“那我就告他们通!只要能惩罚他们,至于通和重婚什么罪名都行!”凌涵愤愤地说,是的,她这次绝不会妥协让步,父母再怎么请求也不行!可是这样的想法归想法,再仔细阅读那张纸上的条文,凌涵真是想哭的心都有——

一是从刑法上来讲,夫妻一方与他人通,由于是自愿行的,通双方均不构成犯罪;二是从民法上来讲,夫妻一方与他人通,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理应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我国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里的“忠诚”,包括*上的忠诚。夫妻一方与他人通,极大的伤害了偶的情,不仅反映一方对偶情上的背叛,也现了现有婚姻关系的破裂迹象。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法定事由是“夫妻情确已破裂”;在离婚诉讼中,有过错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通一方的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对夫妻共有财产行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三是从本质上讲,通属于德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其行为本德价值取向却不为法律所调整,毕竟通属于自愿行为。因而通所受罚不是因为通,而是因通所牵扯的其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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