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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3/3)

对方辩得跟个好斗的公式的,脸红脖,似乎真理就在她手中。小玉特看不起我这派,说我虽然是个学法律的,吊儿郎当,心中却在着亵渎法律的神圣和权威的事。有时把我说恼了,我就将她辩得无完肤、目瞪呆。我辩论时,不喜修正式,要辩,咱就全盘驳倒,重建我自己的观,个十足,哄哄。

工作后,小玉代理不少案。我跟她定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向我请教可以,但不辩刑事案,因为刑事案,血淋淋的现实,容易让我发疯,恨不得立即将被告拉去枪毙,丧失辩论的基础。除此外,民事、商事、行政、合同、经济等案,无所不包,由于职业的关系,我尤其喜辩论合同案例。

从大学被小玉上辩论时起,我有一个特,就是辩论时从不查法律相关条文,让小玉对我很pf。

其实,小玉学法律条文有教条,我说她只能去成文法(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工作者。

因为很多法律条文看似公正和正义,其实都是原则规定,在适用中,案例又很复杂,很难说真理在谁手中。

以今天这个立法听证会来说,政府制定这个规范文件,第一条必须有立法依据,要不然,师无名。而且在听证要的第一条,也是说这个办法有没有必要实行。

这个听证要对我很实用,很符合小玉给我培养起来的辩论特。我今天以发言首先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即直接反对,全盘否定。

辩论的伎俩也不外乎与小玉的辩论那几招,万变不离其宗。我说了三,招招见血:

第一,驳它的法理依据。制定《办法》的依据是国务院刚制定的《理条例》和建设的有关规定。我用《宪法》、《民法通则》予以驳斥。照小法服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它必死无疑。

第二,驳它立法权限。也叫以之矛攻之盾。同样引用《业条例》指立法解释在省里还没有细则的情况,地市一级政府先予台解释有为时过早。

第三,全面打击,抨击政府职能错位,也叫锦上添。说政府应该他应该的事,能由市场解决的应该由市场。

我刚说完第一条,就赢得一片喝彩和掌声。发完言,我气宇轩昂地走会议室。有位业主代表还追来问我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我婉言谢绝。小玉常常说我没有法律正义,我却常常用更一级的法律正义将她驳倒。还说我这几年经商,掉,全沾满铜臭,有辱师门。还是陈将我看得透彻,我心里其实没有什么狗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低级的法律公义往往会被更一级的法律公义掩埋。但是,这一段时间以来,我不但在网上到了,而且今天我在现实生活中活生生地演绎了一把。可是小玉不知。我向上帝祈求,希望小玉能觉到我今天的所作所为,我没有丢弃我与她的共同信仰。我对这应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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