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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3/3)



,在权力模式和制度设计上,在文化、信仰和风俗上,究竟与长安帝国有什么的不同呢?

孟德斯鸠说,“我们总离不开罗人。今天我们在他们的首都也还是要离开新的殿去寻找废墟颓垣;就像骋目于万紫千红的草原的双,总看看岩石和山陵。”

,首先在财产权上,比起长安,相对有保障。没有财产权就没有自由,财产权是自由的基础。甚至,“罗的立法者,又规定,被定罪的人的财产应受到尊重,以防止财产被人民没收。”(《论法的神》第6章)“罗法律规定,除了最重大的叛逆罪外,不得没收财产。”(《论法的神》第5章)

534年,罗法典在东罗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读者可以从这里节选的一些条文中领略到罗法的博大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事实的一方。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

?武力和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之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德的。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人人都应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为自己可以遗弃孩,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家长或监护人如果弃自己的孩于死地,则当孩被他人于同情之动机救助后,原家长或保护人本无权得到孩,因为任何人都无理由声称一个被他弃于死地的孩依然属于他。

?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但其有效不应凌驾于理或法律之上。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同谋与罪行。

?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而在长安,汉帝国与唐帝国,都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传统与立法,信奉的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汉帝国的皇帝刘彻登基之初,由于文景之治的宽松政策,长安的钱币数以百万,穿钱的绳索都烂了,国库中的粮多得烂掉,而且匹众多,如果乘一匹母参加集会都会被鄙视和排斥。(见《汉书?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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