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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2/3)

赫普曼有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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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梵亨克于同一天晚上在面包房附近的加油站看见赫普曼,他还记得赫普曼牵着他的狗。梵亨克也是个喜狗的人,他一边加油一边和赫普曼聊了几句关于狗的话题。但阿古思·梵亨克的证词也不用,因为他的餐馆里曾倒卖过黑酒。还有一位叫卢·哈丁的筑路工人。1932年3月1日上午他正在路旁挖沟,一辆蓝轿车停在他边,车上的两个人向他打听到林庄园怎么走,谈之间他注意到车里有一架木梯和一只棕。绑架案发生之后,卢·哈丁曾向警方报告了这一情况,并被带去林庄园,在那里他确认那架断掉的梯与他在车里瞥见的是同一件。卢·哈丁在法上作证说,赫普曼并非蓝轿车中的两人之一。但因为他以前曾两次被拘捕,其证词同样不为陪审团所接受。租车司机飞力浦·西于1932年4月2日晚在雷蒙德公墓附近看见三个人站在一辆陷泥坑的绿轿车旁。西将三人送到另一条街,他们在那里上了一辆灰轿车。但在叉取证时,公诉方律师迫使他承认,黑暗中他没有看清三个人的脸,他的证词自然毫无意义。被告方也确有几位极说服力的证人。普林斯顿大学生本杰?明·?卢匹卡说,1932年3月1日傍晚6左右,他在林庄园附近看见一辆装有梯的车,开车的人不是赫普曼。在公诉方的再三追问下,本杰明·卢匹卡承认那人的廓与赫普曼有几分相似。赫普曼的朋友汉斯·克罗宾在证人席上说,他每月的第一个周六都去赫普曼家。没错,1932年4月2日那个周六他也在那里,和往常一样,他和赫普曼一起演奏了乐。还有几位朋友作证说他们参加了1933年11月26日赫普曼的生日派对。只有一位笔迹鉴定专家约翰·腾德利,愿意为被告方。公诉方的专家们侧重的是赫普曼的书写笔画与那十几份绑匪条的相同,而约翰·腾德利则着力于它们的差异。他指,尽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相似之,但总来讲,赫普曼的书写相对规矩,赎金索取信等则比较潦草。至于那些特殊的拼写与语法,在日耳曼裔的国人中非常普遍,并不是赫普曼所特有的。木质专家乔斯·彼丘的职业之一是为家制造商木纹。他在法示了大量的木材样品,说明来自不同树木的木料也可能有相互匹的纹理。他认为,作为作案工的木梯上的第16级踏板和赫普曼家阁楼的地板并非同一块料。被告方还聘请了指纹鉴定专家鄂拉斯图·米德·哈逊博士,他从那架木梯上查了上百个指纹,但没有一个是赫普曼的。在传唤了总共162名证人之后,历时六个星期的听证结束。德华·雷立代表被告方在长达五个多小时的总结发言中指,事实上,所有这些人证和证并未提供任何证明赫普曼参与绑架谋杀小林迪的证据。被告赫普曼与本案的唯一联系只是那些赎金钞票。但由于警方急需一只替罪羊以了结此案,他们并不在乎赫普曼是否真的有罪。雷立最后说,他与其他被告律师信,布鲁诺·赫普曼是无辜的。首席公诉人维·韦兹在这六个星期里已一举而成为全国的明星人。他在作总结发言时显得有成竹胜券在握,他甚至说单凭赫普曼的长相和格就可以断定他有罪。

1935年2月13日,12名陪审团成员聆听了法官托斯·特理查的指示后,于上午1120分步审议室,一位法警在他们的后关严了大门。审议室刚好在赫普曼单人牢房的楼上。下午3左右,陪审团要求法官允许给他们送去一只放大镜,说是要比较赎金索取信和写有约翰·康顿博士电话号码的木条上的字迹。傍晚时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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