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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七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案,请立法院在审议“修正医师法草案”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
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一医师
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
。”第三款:“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已增订第二十,‘条条文,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即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
取缔之明文,已充分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制。
我这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台北
版),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透视台湾界的“大杂院”——兼谈修改医师法问题》。(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十七几条荒谬的法律
去年十月一号,我在《传记文学》和《文星》杂志上同时发表了两篇现代史的文章,一篇是批评徐
邻先生的;一篇是批评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评他们的重
是说他们曲解现代史,并改写亲人或本人的历史。我写这
文章只不过是在维护一个学历史的人起码的求真态度,也无异在从事一个以研究现代史为职务的人的职务报告。我这样
,压
儿就设想到有什么“诽谤罪”会掉到
上来,因为在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明明规定着“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是“不罚”的。
可是,像许多“因史贾祸”的倒霉人儿一样,我却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还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罪。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须抱歉我直到今天还没“发掘”清楚——我所以用“发掘”
两个字,实在是因为胡秋原先生的
文周内的技术太缠绵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劳轰炸式的长文章一样,教你看得
昏脑胀,还看不
个所以然!唯一的
觉是他把你缠得有
神志不清,好像真觉得罪该万死了。这
效果,也许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战术吧?
既然
把学术问题扯到法院里来裁判,我也只好收下传票,对簿公堂。打官司,在过去要找“刑名师爷”,现在要请律师,可是我是一个穷光
,哪儿来钱请律师?虽然前后有三位素不相识的律师愿意义务代我辩护,但是我有一
怪
病,总觉得空空劳动人家说不过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
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
这
宣布引起我一
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
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叛国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
衔,而他这次
,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手法,这不是奇怪么?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