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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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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谢刚犯有虐待部属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法庭里哄地一片哗然,估计没有人会想到我会说出如此的话,那接下来就意味着我是要做无罪辩论,之前所里主任也曾和我简单讨论过这个案子,他让我小心,毕竟是上了“民主与制”的。

“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对办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谢刚的行为不构成虐待部属罪。

“………。本律师注意到,关于虐待部属罪有一个明显的犯罪构成,就是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本罪最大的成因是,故意犯罪。

那么谢刚,作为一个几乎全能的先进士兵,一个部队里的最基层干部来讲,他是故意………犯罪的吗?”

我有意把故意,和犯罪两个词中间拖延了一点时间。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谢刚是明知的吗?

谢刚是明知的吗?

我很大声音地重复说,底下旁听席上的将校和尉官们齐刷刷地把头转向我。

不!我声音更大地几乎要喊出来

他不知道!

从谢刚入伍那天起,他的班长,就用同等的方法对待他,并告诉他,这是部队的传统,(请看案卷3,第217页)他的班长就是这样对他的。

在本律师曾经和谢刚的两次会见中,他一再表示后悔,对于造成的被害人赵军的伤害,表示了极大的同情。我相信大家留意到,在所有的案卷材料中,谢刚从来没有认为是自己犯了罪,因为一半以上的次数,是他执行上级的口头命令,请见案卷一,18页。我们人案卷里看不出被告人谢刚有任何的明知故犯。

这种明知,指的是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什么是“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就是说,被告人明知道他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然去作。

谢刚是这样吗?不是,

他只是从他的班长那里继承和沿袭了相同的作法而已,

他知道他的班长或班长的班长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到了他这里,他仍然去做了吗?

他做了,但他不知道他和他的班长或班长的班长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他的行为有错吗?

有,

他客观上给受害人造成了身心的创伤。我们都承认,他是被动的,过失的!

不是故意犯罪,就不构成虐待部属罪!

真正的罪犯,是那些在部队里沿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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