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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3/3)

20;瑞典2。37;西德2。10;法国1。95;日本1。30。(孟宪范,第174页)第二,在现代社会中,由女方提离婚的比例于由男方提离婚的比例是普遍现象。

据中国各地方法院统计,离婚诉讼中原告为女的一般在三分之二左右。有资料表明,中国20年代和30年代的离婚案情况也是如此。例如,据上海市1918年统计,女方主动者占60。8%;广州、天津1929年的离婚案中,女方主动者分别为89。4%和85。7%;北平市1930年占71。9%。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情况,例如19世纪初,法国、国、澳大利亚。

瑞士、意大利、罗尼亚等国的女方原告也都在一半以上,有的达90%;日本1945年以来,妇女起诉离婚占到70一80%;前苏联的女原告也占70%左右。

由此可见,离婚中女主动者多于男,这在本世纪是一个跨地区跨年代的普遍现象。研究者认为,妇女家自主意识的增是造成这现象的原因之一。(徐安琪,第116一123页)第三,离婚后女再婚的比例于男;农村妇女再婚的比例于城市女。例如,陕西省1982年千分之一人样调查表明,城市女再婚率为69%,农村却达93%。普查资料表明,上海:广州、天津、长、兰州、成都、乌鲁木齐、武汉、福州等市的郊县离婚人别比分别比市区2至6倍。农村离婚女更容易再婚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的别比于城市,因此农村男对农村妇女再婚需求远远于城市男对城市妇女的需求,尤其在边远贫困地区更是如此。

传统社会的家关系稳定和现代社会的家关系动不安是一个跨文化的普遍规律。我想,这同居住环境(农村的密形式和城市的散漫形式)、家族亲属关系(联系密与松散)、人们往方式(以首属群为主和以次属群为主)

以及观念的变化(从以离婚为羞耻到不以为耻)等因素有关。越来越多的人有离婚经历;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别人离婚;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理解和同情离婚;越来越多的人以离婚来解除过去难以解除的失败的婚姻;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旁观者把离婚当作好事看待。

这是一个趋势,这是传统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离婚过程中有许多痛苦和伤害,我们能够的只是设法减轻这些伤害,却不能扭转离婚率增的总趋势。

第二十四章同居

近年来社会生活规范的宽松,不仅使婚前、婚外恋和离婚现象增加,而且使同居现象有所增加,这些同居有的有事实婚姻的质;有的像是“系列的一夫一妻制”——不断地更换伴侣,但每段时间只有一个伴侣;有的则更像是婚前的“试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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