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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2/3)

岳晓红站起来说:“理说我离开法院工作好几年了,刚刚从农村回来,不该说话。但既然领导到了,我就说不同看法。”与会的同志一听还有不同看法,都安静了下来。“我认为,应该将刘锁森无罪释放。”

痕就确认该尸是张玲玉,证据不足。张玲玉患有神病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不能排除其”旧病复发,走失踪“的可能。”

会议室里的人员就去年6月1日发现的死尸是张玲玉,还是第二天现在齐县耿庄的疯女人是张玲玉,争议着……

在审判委员会的同志们争论不休时,角落里坐着一名30多岁的女法官却始终在看案卷,一直没有发言。她就是赵玉香和翠翠千里寻证时在小旅店遇到的好心人,在她的指下祖孙俩才有了齐县的奇遇。

岳晓红接着说:“我认为此案的刑侦人员不是以证据定案,而是主观先为主,有罪推定,误导他人。张玲玉刚失踪,办案人员没有任何刘锁森犯罪的证据就对其采取了制措施,主观认定张玲玉已死亡,刘锁森有杀人嫌疑,客观上使老百姓也认为刘锁森有罪。池塘女尸就是在这误导下辨认的,加上把门帘放在一起辨认和王桂悲痛复仇心理的共同作用,使王桂度腐烂的女尸主观认定就是张玲玉。由此产生了警方误导当事人,当事人再误导警方办案的恶循环,以至于五个月后,赵玉香在齐县发现张玲玉还活着的真实《证明》反而成了伪证。如果在坐的同志们能逆向思维,从张玲玉旧病复发、走失踪的基发,重新审视此案,不难看,此案的所谓凶手是屈打成招的。我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要慎重使用,只有被其他证据证实的供,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刑讯供下产生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说,本案的被告刘锁森应该无罪释放。”

又一名法官问:“那么死尸上的疤痕、刘锁森遗落的扣、沉尸用的石和撕成布条的门帘是不是证据呢?”

刘副院长说:“肃静。人命关天,大家多听听不同意见,主席都说”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听小岳讲完嘛。”

岳晓红说:“你说反了,是公安局证明不了她不是张玲玉!从法理上讲,嫌疑人无义务证明自己无罪,应该是办案人员用证据链接的事实来证明嫌疑人有罪。寻找刑事犯罪的证据是办案人员的职责,本应该是办案人员义不容辞的工作。当事人的母亲赵玉香千里寻证,是办案人员的失职,是一个农村妇女的无奈和悲哀,怎么还能以包庇罪将其拘留呢?”

岳晓红答:“是证据,但都不是刘锁森杀人的证据。、年龄差不多的女人同一位置有一块伤疤不足为奇,以此证明在中浸泡了一个月的女尸就是张玲玉缺乏科学依据;刘锁森在地里劳作了一天,遗落东西很正常;沉尸用的石刘锁森说是搬来给张玲玉坐的,现场勘察记录也能证明,问题是没有证据证明这块石是刘锁森搬到里沉尸的;至于说到撕成布条的门帘,则应该是反证,从公诉书里看,刘锁森杀人沉尸是蓄谋已久了,那他为什么不事先准备好作案工,而要用刘翠翠送来的自家门帘布捆绑尸?而且,这与其烧毁衣、销毁证据的法明显相左啊。请大家注意,我所说的”无罪“,是指无合法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不是说嫌疑人一定无罪。我只是说,在司法机关找到嫌疑人犯罪的确凿

“岳大,那赵玉香也证实不了耿庄现的疯女人就是张玲玉啊。”一名法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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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副院长看她一直没说话,就说:“岳晓红,你虽然刚从”五七“校回来,但也是老政法了,讲讲你的意见。”

一石击起千层浪,会议室里的人们议论纷纷,多数人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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