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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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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柱高叫了一声:“反对!”

几名法官在台上议论了一会儿,审判长说:“刘锁森被刑讯逼供一事,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下面由双方进行法庭辩论。”

在控辩双方进行一番唇枪舌战之后,审判长说:“请上诉人刘锁森做最后陈述。”

刘锁森扶着桌子站了起来,大声说:“我冤枉啊!坐在台上的法官大人们,你们不会理解一个人妻子被害后,他又被诬陷为杀妻凶手的丈夫此时的悲惨心境。我没有杀人,却在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下成了杀害了妻子的凶手。当我一个人面对二十多个警察时,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我原以为,到了人民的法院,就能还我清白;现在看来,我没有几天活头了。但是,我还是要说,我没有杀人,我是冤枉的。我相信事实真相终有大白天下的一天。……到那时候,锁林哪(面向旁听席),一定到我坟前上柱香,告诉我一声。……娘和翠翠就拜托给你了,……”说到这儿,刘锁森万分沮丧的痛哭起来,再也说不下去了。

审判长站起来大声宣布:“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即刻宣判。”

三十分钟后,法官和书记员走入审判大厅,全体起立,审判长开始宣读判决书:“

江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1975)江刑终字第208号

原公诉机关江北省岭南市公安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锁森,男,……

……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公诉人公诉、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等相互印证的证据,确认上述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锁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图谋与邻村钱某结婚,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刘锁森杀害妻子张玲玉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书列举的证据所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中,上诉人、辩护人未提出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因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锁森于1975年5月1日下午,因喜新厌旧、趁妻子张玲玉不备将其掐死在自留地,后又沉尸水下,造成张玲玉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bsp;审判长刚要念下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听法庭门口传来“我娘没死,我爹冤枉啊”的呼喊声,声音由远而近,越来越大。审判庭里的人们不约而同地,向后边的入口望去。

“是翠翠!有证据了。法官,不能宣判!”刘锁林狂喊了起来。

几名法警将冲进法庭的翠翠拦在旁听席,只见翠翠气喘嘘嘘,满头大汗,两只鞋也不知啥时候跑丢了。翠翠不顾法警的劝阻,仍大声高喊:“我娘没死,我娘没死,我爹是冤枉的。”

这时,刚才还安静的法庭已是一片吵杂声,人们都被翠翠的话震惊了,“人没死?”,“被害人还活着?”,“奇案,怪案”,纷纷议论起来。旁听席上的刘锁林、叶兰英则立即跑到翠翠跟前,忙问:“怎么回事?”

翠翠趴在刘锁林的耳朵上说:“奶奶被火车站的人抓起来了,快去啊!”刘锁林听罢,立即向火车站跑去。

审判长大声喊着:“肃静,肃静,请法警维持秩序。”

过了一会儿,喧闹的法庭慢慢平息下来。

还没等旁听席完全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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