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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2/3)

只见青龙县公安局胡有财副局长(原跃所的胡所长)走上了证人席。在审判长实了证人的份,明确了法律对证人的要求后,公诉人开始发问:“胡局长,你是否参与了刘锁森案件的侦破工作?”



刘明立即说:“有。”说着拿一摞材料递了上去。

刘明立即大声:“我反对。”

外情纯属无中生有,是办案人据想象的案情需要凭空杜撰来的。据此,刘锁森因为婚外情的杀人动机不能成立。其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以沉尸的石、刘锁森的扣和捆尸的布条为证,说是被告人杀害了张玲玉,还说被告烧掉了死尸的衣服来隐藏罪证,在座的人都可以想一下,被告既然要销毁罪证,为什么不将门帘布一起烧掉,而要将这块多人都见过的、自家的门帘布留下呢?公诉人并没有示过被告直接杀人的证据,仅凭上述几项证就来断定被告杀人,证据不足。再次,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也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刘锁森扶张玲玉坐下休息到中沉尸之间,只有供而没有证,是仅凭被告的供将案情串联起来的。至于这份供的来源,我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全证词系办案人员刑讯供下的产,不能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对于涉及生命的重大案件不能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单凭供定罪。张玲玉的被害已经是一个悲剧,如果刘锁森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而被法院判死刑,我们的司法门岂不是再制造另一个悲剧?”

审判长敲了一下桌大声喊:“肃静,肃静。继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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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看后,将辩护人上的材料转递给公诉人说:“请公诉人质证。”

公诉人看了一下刘明示的材料后,拿着几份材料说:“这几份材料都刘锁森所在村的村民,为证明刘锁森与钱红没有男女关系而的材料。这些村民都是刘锁森的左邻右舍,他们的私人关系估且不论,大家想想,哪一对”搞破鞋“的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为呢?刘锁森和钱红都已承认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我方认为这几份材料不能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审判长说:“反对无效。请公诉人继续质证。”

旁听席一阵动,刘明大声说:“这件血衣是我的当事人被捕时穿着的衬衣,他上的疤痕是受审时被办案人员打的,足以证明办案人员对他采用了刑讯供的手段。”

审判长说:“上诉人提的材料不列审证据。”

“我当时是刘锁森所在跃公社的公安派所所长,是这个办案组的负责人,由始至终参与了这个案件的侦破过程。”胡有财说。

审判长说:“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示?”

就在内空气沉静几分钟后,刘锁森突然从腰里一件沾满血迹的棉布衬衣,举过,大声喊:“我冤枉!这就是他们打我的证据。”一边说着,还一边扒开上衣,上的疤痕。

公诉人说:“审判长,这件沾血的衣服,并不是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采用了刑讯供的证据。请审判长允许我方证人作证,说明此事。”

此时的法静悄悄,连空气都显得张。辩护人坐席上的刘明和旁听席上的刘锁林和叶兰英的心一下了嗓儿,只见他们一面摇着,一面焦急地向法的大门张望,好在等待着什么。

公诉人继续说:“对被告人翻供的材料,我方认为被告人已经在青龙县公安局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供认不讳,并签字画押。上诉方如果拿不新的证据,请法不能把此材料列为证据,至于说到被告人被侦破案件的人员刑讯供,纯属无稽之谈,上诉人没有证据说明刑讯供事实的存在,又拿不自己没杀人的证据,建议合议同样应对此不予采信。”

审判长说:“同意控方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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