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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2/3)

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当克拉克举“法律于政治”的旗帜时,他并不完全是用法律来对抗政治,而是用一政治来对抗另一政治――他自己在选择辩护对象时一以贯之的标准,就表现了鲜明的政治立场。当克拉克在接受记者阿布拉姆斯的采访时明确表示他认为萨达姆“无辜”的时候,阿布拉姆斯反问:为什么你每次谈起萨达姆的时候,你就使用无罪推定,但是一谈到国,就使用有罪推定呢?阿布拉姆斯的这个反问,可以说一针见血地克拉克主张的要害:法律于你的政治,但是服务于我的政治。

好在整个政治系的纠错机制及时启动,许多地区法宣布这些“秘密监视”的“国条款”

在他看来,国政府才应该为它发起的战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个社会的法治神会面临各的考验,最大的考验,可能就是群情激愤之下的国主义。911之后的国“国法案”,曾经一度以“国反恐”的名义侵蚀公民权利,允许政府未经司法机关审查对特定公民行秘密监视(sneakandpeek),引起整个社会的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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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有8个州和近400个城市通过自己的法令谴责“国法案”侵犯人权,民意调查也显示国公民对“国法案”的支持连年下降。2006年3月国两院更新“国法案”时,只好顺应民意不再更新其中最有争议的分,可以说是“法治神”对“国主义”的一个胜利。

克拉克为萨达姆的辩护,自然也笼罩在这争议当中。不我们是否同意他的政治立场,克拉克为萨达姆辩护的法理基础是合情合理的。在一次访谈中,他指:“一个国人为一个被妖化的人的权利行斗争,这才是所谓普世人权的印证。”他还说:“不能因为你认为一个人很可恶,就剥夺他的辩护权”。换句话说,法律于政治。正是基于这观念,他批判伊拉克特别法实际上是一个旨在族复仇的政治机构,而不是一个“独立、能、公正的法”。在他看来,这个法就是“非法”的,因为它是国的“非法侵”的产,它的人事安排,资金来源,审判宗旨都受国的左右,所以,它的审判结果是不可能公正的。

但是即使如此,以法治的名义为萨达姆争取一个公平的审判,仍然是一件好事。伊拉克法在审判萨达姆过程中的违规,比如很长时间不让萨达姆见律师,给辩护律师的调查设置的障碍,审判人员显然的政治倾向等等,的确应当受到谴责。人权既然普世,就不应该区分敌我。国主义不应当成为一,拿来封住克拉克这样的“”之

克拉克作为一个国政府前官,给敌对政权领袖辩护,可以说与狭义上的“国主义”背而驰。但是,一个社会能否宽容那些视人权于祖国的“细”,是测验这个社会自由度的最好尺度。令克拉克欣的是,虽然他这个人一如既往地充满争议,但是国社会还是包容了、甚至赞许他的存在。对他为萨达姆辩护这件事,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在我的熟人朋友里,没有一个人批评我的法,相反,我收到成百上千的陌生人来信,说他们谢我站来,说萨达姆应当有一个公正的审判。”对比一个一提“人权”两个字就可能被网民骂成“汉”的社会,

11月5号的审判中,克拉克脆当递给法官一个条,称该审判是“对正义的嘲讽”,气得法官发飙,让他去,并说他“从国赶来嘲讽伊拉克人民”。

从克拉克的法律援助对象可以看,这必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人。有人称他为“战争狂和独裁者的知音”,也有人称他为“弱者的代言人”。真相可能是,这两说法都有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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