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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当克拉克
举“法律
于政治”的旗帜时,他并不完全是用法律来对抗政治,而是用一
政治来对抗另一
政治――他自己在选择辩护对象时一以贯之的标准,就表现
了鲜明的政治立场。当克拉克在接受记者阿布拉姆斯的采访时明确表示他认为萨达姆“无辜”的时候,阿布拉姆斯反问
:为什么你每次谈起萨达姆的时候,你就使用无罪推定,但是一谈到
国,就使用有罪推定呢?阿布拉姆斯的这个反问,可以说一针见血地
克拉克主张的要害:法律
于你的政治,但是服务于我的政治。
好在整个政治
系的纠错机制及时启动,许多地区法
宣布这些“秘密监视”的“
国条款”
在他看来,
国政府才应该为它发起的战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个社会的法治
神会面临各
各
的考验,最大的考验,可能就是群情激愤之下的
国主义。911之后的
国“
国法案”,曾经一度以“
国反恐”的名义侵蚀公民权利,允许政府未经司法机关审查对特定公民
行秘密监视(sneakandpeek),引起整个社会的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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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有8个州和近400个城市通过自己的法令谴责“
国法案”侵犯人权,民意调查也显示
国公民对“
国法案”的支持连年下降。2006年3月
国两院更新“
国法案”时,只好顺应民意不再更新其中最有争议的
分,可以说是“法治
神”对“
国主义”的一个胜利。
克拉克为萨达姆的辩护,自然也笼罩在这
争议当中。不
我们是否同意他的政治立场,克拉克为萨达姆辩护的法理基础是合情合理的。在一次访谈中,他指
:“一个
国人为一个被妖
化的人的权利
行斗争,这才是所谓普世人权的印证。”他还说:“不能因为你认为一个人很可恶,就剥夺他的辩护权”。换句话说,法律
于政治。正是基于这
观念,他批判伊拉克特别法
实际上是一个旨在
族复仇的政治机构,而不是一个“独立、能
、公正的法
”。在他看来,这个法
本
就是“非法”的,因为它是
国的“非法
侵”的产
,它的人事安排,资金来源,审判宗旨都受
国的左右,所以,它的审判结果是不可能公正的。
但是即使如此,以法治的名义为萨达姆争取一个公平的审判,仍然是一件好事。伊拉克法
在审判萨达姆过程中的
违规,比如很长时间不让萨达姆见律师,给辩护律师的调查设置的
障碍,审判人员显然的政治倾向等等,的确应当受到谴责。人权既然普世,就不应该区分敌我。
国主义不应当成为一

,拿来封住克拉克这样的“
”之
。
克拉克作为一个
国政府前
官,给敌对政权领袖辩护,可以说与狭义上的“
国主义”背
而驰。但是,一个社会能否宽容那些视人权
于祖国的“
细”,是测验这个社会自由度的最好尺度。令克拉克欣
的是,虽然他这个人一如既往地充满争议,但是
国社会还是包容了、甚至赞许他的存在。对他为萨达姆辩护这件事,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在我的熟人朋友里,没有一个人批评我的
法,相反,我收到成百上千的陌生人来信,说他们
谢我站
来,说萨达姆应当有一个公正的审判。”对比一个一提“人权”两个字就可能被网民骂成“汉
”的社会,
11月5号的审判中,克拉克
脆当
递给法官一个条
,称该审判是“对正义的嘲讽”,气得法官发飙,让他
去,并说他“从
国赶来嘲讽伊拉克人民”。
从克拉克的法律援助对象可以看
,这必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人
。有人称他为“战争狂和独裁者的知音”,也有人称他为“弱者的代言人”。真相可能是,这两
说法都有其
理。